普通家庭也可以有的“家族信託”服務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客戶開始瞭解到家族信託服務。

一般來說,成立家族信託有三種目的[1]:

  • 第一,保障資產。以家族信託形式處理不動產,以防生意失敗導家人流離失所。

  • 第二,傳承家產。將一大筆資產交託給未成熟的下一代是一個不明智的決定。因此信託創立人可以委託受託人為其管理財產,等待子女成熟後,受託人可以把資產全數給予子女。

  • 第三,防止突發事件。子女的成長過程中可能會發生不同的事情,偶爾子女可能面對各種難題。信託創立人可以考慮一些可能的因素,在家族信託文件中列明情況,以保障子女在不同的時候都可以有相當的經濟能力面對逆境。

信託還可以通過將財產轉移給第三方,從而實現避稅的目的。當信託設立後,財產授予人即完全脫離該關係,受託人在信託生效後即成為該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人。信託受益人負責監管受託人的行為。受益人可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相關利益,亦可轉讓或處置該受益所有權。[2]

《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香港,《受託人條例》[3]不僅僅明確了受託人的責任和權力(法定謹慎責任,一般投保權力,限制免責條款的使用),同時加強了對受益人的保障(委任新受託人的權力),也允許財產授予人在香港成立永續信託(perpetual trusts),使香港相比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更具競爭優勢。

《財產恆繼及收益累積條例》(257章)[4]提出:反財產恆繼規則不適用於在該生效日之後設立的香港信託。自新“條例”的生效之日起設立的信託,可以成為恆繼而並無任何固定的終止日期,實現財產的收益累積。如果財產授予人在香港成立信託,他將無需擔憂其信託財產的分配會因其所屬司法管轄區的強制繼承權規則而不能依照其意願進行。這對來自大陸法(Civil Law)司法管轄區的財產授予人而言,更是一種優勢。

不過信託雖好,傳統家庭信託業務的准入門檻還是很高的。

信託市場的主流機構還是以信託公司,銀行,或者私人銀行與信託銀行的合作為主。2018年度,銀保監下發《信託部關於加強管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簡稱“37號文”)明確要求:家族信託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但是近年來保險金信託概念的流行,讓“家族信託”服務飛入尋常百姓家成為一種可能。

保險金信託,是保險和信託結合的金融服務產品。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保險滿期時,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或滿期保險金交付於受託人(信託公司),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或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簡而言之,保險金信託是投保人將保險合同下的權益(主要是保險理賠金)設立信託,一旦發生保險理賠,信託公司將按照投保人事先對保險理賠金的處分和分配意願,長期且高效地管理這筆資金。[5]

為什麼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選擇和信託公司合作,為客戶提供保險金信託服務呢?除了我們之前談到信託的一些優勢,客觀的需求和市場的變化趨勢,也是保險金信託拓展的動力之一。

一,財富傳承需求的客觀存在。年輕群體,作為消費的主力,絕大部分都是月光族。如果不合理控制經濟支出,很容易將家庭資產揮霍。因此為下一代做好合理的規劃,非常必要。保險金信託可以改變大額保險金一次性給付的方式,按照與委託人(保單持有人)簽訂的信託合同進行分配,避免客戶意外身故後家人的生活缺少保障,或者肆意揮霍。委託人在世期間,保險金信託會保持“備用“狀態,在人壽保險支付身故賠償後,信託將會被啟動,不僅僅可以有條件地傳承財富,還可以擴大受益人範圍。客戶可以利用信託合同的約定,為子孫後代建立一種積極向上的成長軌跡。

二,能夠降低信託產品的資金准入門檻。通常情況下,定製化的家族信託設立門檻較高,需要資 3000 萬到 5000 萬不等,但是保險金信託通過保險產品保費和保額之間的槓桿作用,產品年交保費達到 10 萬美元以上即可訂立定製化的信託計劃。換算成人民幣,連100萬都不需要。另外從服務費用來看,保險金信託產品的費用比信託產品的費用低很多。信託成立費用一般介乎 4 ~ 7 萬 元,年費則約為 8000 元,而現在的多元合作,將費用降低到僅僅2000 元。這為普通的中產階級提供了性價比更高的定製服務。一些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的合作,甚至在一定條件下豁免了信託成立費。i.e. 新保單繕發後六個月內,可轄免信託成立費及年費優惠。根據客戶意願,相關信託公司,也可以配合客戶需要,成立其他信託架構。

三,保險公司要致力於“客戶利益為中心”,為客戶提供多元的服務。隨著社會諮詢的發展,家族財富的累計,客戶的需求也是豐富且多樣化。能夠為合資格的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對於“以客戶利益為中心”的保險公司公司來說,再正常不過。

目前市面上的一些保險公司,甚至可以安排客戶由知名的諮詢公司提供稅務及法律諮詢服務,首小時費用全免。只需要現有客戶持有保單,滿足一定的要求:

  • a) 一張整付保費達100萬美元,或;

  • b) 年繳保費10萬美元(定期供款) 或以上的有效保單

放眼未來,保險金信託服務,會是一種更加符合中產階級、高淨值 人士的綜合服務。未來的保險業務也會進一步升級,從保障起步,慢慢為實現家庭財富,家族信託的傳承而進化。

參考

  • ^1 https://www.hkba.org/zh-hans/node/15020

  • ^2 http://www.modernbankers.com/html/2015/trust_0805/431.html

  • ^3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9?xpid=ID_1438402940004_001

  • ^4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57!sc

  • ^5 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27049443/

更多保險的分析,可以關注我的知乎專欄,也可以參考我之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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