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上
你願意以後謹遵結婚誓詞,無論貧窮還是富裕、疾病還是健康……都願意愛TA、保護TA……一生不變嗎?
“我願意!”
“我願意!”
婚禮後
“我覺得我們不合適,還是分手吧。”
“那好,我當初給你的彩禮退給我,我們就兩清了。”
“我們已經辦酒席了,這個彩禮就是我的了,為什麼要退?”
“當初我們只辦了酒席,沒領證,還不是合法夫妻,彩禮當然要退我。”
二人就是否應該退還彩禮的問題訴至法庭
那麼,只辦了酒席
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倆人分手的話
女方是否應該退還男方的彩禮呢?
近日,南漳法院武鎮法庭
審結一起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伍某(男)和蘇某經人介紹相識並確定了戀愛關係。
婚前,雙方談好了彩禮,伍某分兩次支付彩禮後,婚禮如期舉行。婚後,蘇某遲遲不與伍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伍某要求蘇某退還彩禮遭拒,伍某將蘇某訴至法庭。
承辦法官瞭解到,蘇某在舉行婚禮後產生後悔心理,但彩禮已用作他處,蘇某才採取拖延戰術,既未與伍某領取結婚證,也未退還彩禮。
該案經雙方同意後進行庭前調解,承辦法官向蘇某釋明關於退還彩禮的相關法律規定後,蘇某表示願意退還伍某的彩禮,但因疫情原因,生活已入不敷出,請求將彩禮分期退還給伍某。
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二人達成一致意見,蘇某分6期償還伍某所支付的彩禮,若蘇某還款時出現逾期情況,伍某可就剩餘款項申請強制執行。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官釋疑:
本案中,伍某要求蘇某返還其婚禮前支付的彩禮,是有法律依據的。二人雖然依照習俗辦理了婚禮,但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上述法條中第(一)項的要求,伍某有權要求蘇某退還彩禮。
婚宴酒席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只有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合法的婚姻關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