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精神病女孩发生性关系,男子构成强奸罪被判刑

【案例】2019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驾驶车牌为浙C×××××出租车途经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国鼎医院附近时,搭载上徒步下班准备回家的被害人杨某1,途中发现杨某1精神有异常,遂驾车将杨某1带至温州市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南村聚心路33号“伟光旅馆”,于11日0时55分登记入住402房间,在房间内不顾杨某1反抗,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后又电话联系其胞弟潘某2(已判刑),将杨某1交付给潘某2。被告人潘某离去后,潘某2随即在该房间内强行与被害人杨某1发生了性关系。

当日,潘某2明知黄某2(已判刑)从事卖淫活动,仍主动电话联系黄某2,意图将杨某1拐卖给黄某2。黄某2、李某(已判刑)于同月12日从浙江省金华市赶回温州,与潘某2在温州市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南村胡氏宗祠二楼商谈买卖杨某1相关事宜,经协商后,潘某2最终以1.5万元价格将杨某1拐卖给黄某2、李某,黄某2先行支付潘某2现金1.2万元,双方约定半个月后支付剩余0.3万元。

同月13日,黄某2、李某将杨某1带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道院塘一带宾馆,强迫杨某1进行卖淫活动,直至同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患有癔症,性防卫能力削弱。法院经审理认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潘关文有期徒刑7年。

引诱精神病女孩发生性关系,男子构成强奸罪被判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等等,也被视为强奸。另外,要注意胁迫的情况,如果告知了妇女不服从性交将会出现某些不利后果,即使性交行为妇女表现为自愿,也属于强奸,即使虚构了某些事实。

引诱精神病女孩发生性关系,男子构成强奸罪被判刑

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仅是女性权益,如果出现女性强奸男性的行为或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有可能构成猥亵类犯罪。那妇女是不是不可能触犯本罪呢?不是,如果妇女在男性强奸其他妇女时,从事了帮助、协助行为,或者威胁、暴力行为的,构成强奸罪的从犯,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处罚】强奸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属于重罪,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行为的构成本罪,接受本罪处罚;二是起点刑三年,二档刑保留了死刑。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引诱精神病女孩发生性关系,男子构成强奸罪被判刑

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如果成年男性在已知幼女的情况下,即使不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只要发生了性行为,则构成强奸;二是如果是同龄未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偷尝禁果,不存在着暴力、胁迫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3.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此处的重伤、死亡行为仅仅是因强奸引起的,比如说引起的当事人自杀行为,性交过程中的暴力行为导致的重伤等,强奸前、中、后实施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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