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案外人提供担保,创新方法促进调解工作

运用案外人提供担保,创新方法

促进调解工作

近日,瓮安法院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均是瓮安本地企业,原告在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长期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差欠货款未结清,于是原告诉至法院。承办法官通过庭前阅卷,了解到双方是长期合作伙伴,对所欠货款双方进行了结算,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于是径行组织双方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均同意差欠货款分期履行,但是原告提出希望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出面担保债务,双方一度陷入争执,通过承办法官的法律释明,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愿意为该笔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最终本案成功调解圆满审结。

运用案外人提供担保,创新方法促进调解工作

调解坚持自愿原则为前提、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绳,对案外人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种调解方式赋予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民事诉讼中债权人常因怀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不愿接受调解方案而导致调解难以促成,因此如果有信用、也有资产实力的案外人能够为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将极大地打消债权人的顾虑和担忧,有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实现矛盾纠纷的化解;同时因担保人的加入,也更有利于监督债务人更加积极主动履行债务。

瓮安法院始终贯彻落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调解力度,多元化解纠纷,为辖区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法治环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运用案外人提供担保,创新方法促进调解工作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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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稿件来源:民事审判庭

作者:秦康 编辑:王登余、李宏远 编审:曾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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