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了,工资薪金有税会差异怎么办?

相信大家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常常会听到 “税会差异”这个词语,因此也会感到疑惑,那什么是税会差异,这个是怎么产生的呢?税会差异是因为有些时候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口径不一致而造成的,那么,本次小编带着大家简单的来看看关于工资薪金的税会差异是怎么造成,要怎么处理,同时也会通过案例给大家简单讲解一下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需要怎么填写。


汇算清缴了,工资薪金有税会差异怎么办?

首先,带着大家先来解读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支出”,指的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而“支出”的时间范围界明,只要是会计上已经预提了的,即支出时间可以延长至次年的汇算清缴日前(最迟次年5月31日)。

所以,我们在进行“工资薪金”填报时,不能简单看“工资薪金”会计账本上本年度的借方发生额。而是应对当年度1月1日至次年汇算清缴前所有借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填列,对当年1月1日至5月31日前支付上年度工资薪酬的(在上年度申报扣除)剔除,对次年1月1日至汇算清缴日支付的本年度工资薪金要加上。那怎么更好的理解呢?我们通过下面这个图来分析分析:

汇算清缴了,工资薪金有税会差异怎么办?

假设现在进行2019年度的汇算清缴,我们所需要主要的两个时间段,一个是在2019.01.01-2019.05.31,在这段时间里,我们有实际发放过2018年度已预提的工资,这部分是归属于2018年度需要进行剔除,另外一个是在2019.12.31-2020.05.31,在段时间里,我们有实际发放过2019年度已预提的工资,这部分是归属于2019年度需要加上。所以我们在计算2019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时候需要用借方发生额减去2018年度发放的工资薪金,再加上2019年度在2020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来进行计算填写。

温馨提示: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如果还不是很清晰,我们可以来简单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ABC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1月至5月“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科目总分类账

汇算清缴了,工资薪金有税会差异怎么办?

假定ABC公司工资薪金只存在支出时间差异,经查看明细账发现:

2019年1月至5月的借方发生额,其中,有发放的2018年度工资及年终奖310万元

2020年1月至5月的借方发生额,其中,有发放的2019年度工资及年终奖420万元。

【解析】ABC公司在2019年预提的“工资薪金”为4490万(贷方),支付“工资薪金”为4070万(借方),但是支付中有2019年1月发放的2018年度工资及年终奖310万,属于2018年度,需要扣除。所以,2019年度支出金额=4070万-310万= 3760万;

同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所以,2020年1月发放的2019年度工资及年终奖420万,由于会计处理已经计提,属于2019年度,故可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前扣除。

因此:甲公司2019年“工资薪金”的“账载金额” =4490万,而“实际发生额”=3760万元+ 420万=4180万。

表格填写如下:

汇算清缴了,工资薪金有税会差异怎么办?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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