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平安志願者阻止違章逆行被告上法庭?法院這樣判!

文丨戴詩亮

責編丨陸慧

“停車停車!逆向行駛了!”社區“平安志願者”阻止違章逆行的行為,竟被告上法庭。

近期,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楊浦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案件|平安志願者阻止違章逆行被告上法庭?法院這樣判!

案情回顧

老周是楊浦區A居委會的工作人員。2018年12月19日早晨,他像往日一樣身穿志願者背心與街道的平安志願者們一起沿著長陽路南側人行道上進行“創全”巡查工作。當老周巡查到長陽路某號門口時,發現李女士正騎電瓶車在人行道上迎面逆向行駛過來,在距離李女士大概三四米時,老周揮手示意李女士停車,孰料李女士非但未聽指示停車,反而加速行駛,試圖避開。

當李女士從老周身邊經過時,老周示意其停車,在提醒未果的情況下,為制止她的逆向騎行行為,用手拉了一下她的胳膊,李女士的車頭急轉,車身倒下,摔倒受傷。

交警到場後,向李女士開具了一張罰單,但未對本次事故進行定責。李女士傷後被送至醫院治療,其傷情經鑑定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

爭議:居委會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女士認為其雖有違法行為,但事發時人行道上並非人來人往,不會造成對他人的人身傷害,而老周的制止行為過當,與其受傷有因果關係,A居委會作為老周的工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019年6月,李女士訴至上海楊浦法院,要求A居委會賠償損失。

A居委會辯稱,李女士違法在先,老周只是制止違章行為,在口頭制止李女士未果的情況下,根據工作要求用行動制止。當時是上班早高峰,人特別多,如果不制止的話,可能造成新的危害,老周沒有責任,居委會也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老周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首先,老周作為A居委會的工作人員,事發時其與平安志願者一同在路口維持秩序,並身穿志願者背心,此時老周可視為是一名“平安志願者”。

老周在巡查活動中,對李女士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是出於平安志願者執勤工作的要求,並非對李女士實施的加害行為。其次,老周用手拉李女士是在提醒其停車,沒有傷害李女士的故意,對李女士的摔倒受傷沒有過錯。再者,李女士在老周示意其停車時,未聽勸阻,反而加速試圖繞開,李女士作為一個成年人,理應知曉電瓶車不應在人行道上逆向行駛,且應預見上班早高峰時加速逃避勸阻的危險性,故李女士自身對其摔倒受傷有過錯。

因此,法院認定老周制止原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故A居委會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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