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三江縣公安局獨峒派出所依法查處一起非法捕撈案,嚴厲打擊禁漁期非法捕撈行為,維護轄區生態環境。
當日凌晨,獨峒派出所民警在轄區開展日常巡邏,發現轄區小河中有燈光閃爍,民警悄悄靠近觀察,確定有兩人正在河中用電擊方式進行非法捕撈,民警迅速上前將兩人控制,現場繳獲電棍一支和非法漁獲若干。經詢問,兩人對自己非法捕撈的事實供認不諱。
當日上午,三江縣公安局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聯合對該案件進行查辦,並責令兩名當事人將非法捕獲的魚類放生。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