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體店購物三日後想退貨被拒,民警:“後悔權”在實體店無效

在實體店購物三日後想退貨被拒,民警提醒:“後悔權”在實體店無效


在實體店購物三日後想退貨被拒,民警:“後悔權”在實體店無效


在實體店購物三日後想退貨被拒,民警:“後悔權”在實體店無效


  本報訊(記者 唐孝忠)隨著網絡購物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對“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則爛熟於心。但是,在實體店購買的商品,是否也可以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則呢?沙坪壩區的王女士就因為這個規則與商家發生糾紛,還報警求助。

  2020年8月22日下午14時許,家住沙坪壩區的王女士報警稱,她與三峽廣場的某商場員工發生糾紛。在附近巡邏的沙坪壩區公安分局110快處民警民警華錦勇、王澤夫等第一時間趕到了現場。

  在現場,王女士向民警訴說了自己的困惑:“我三天前在這個專櫃買的包包,買回去後,我就後悔了,覺得這個包包不太適合我,想直接退貨,但是,商場和專櫃都不同意退貨。”

  “我們這裡只有出現質量問題時才可以退貨,如果沒有質量問題,只能換貨不能退貨。”商場銷售員解釋道。

  “現在,不都是七天無理由退貨嗎?”王女士堅持著。

  那網店普遍適用的“七天後悔權”,在實體店究竟是否適用呢?

  瞭解雙方爭議的焦點後,民警耐心向王女士解釋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民警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規定實體店無理退貨的內容,實體店消費的,屬於訂立消費合同,是否能夠無理由退貨,取決於雙方是否有此約定,無此約定的,商家有權拒絕退貨請求。如果是商品不符合要求,才是法定的退貨情形。

當然,如果商家在銷售時有虛假宣傳、不符合使用條件等違法情形時,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設置網絡等遠程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但是,線下實體店購物尚未有無理由退貨的法律規定。所以,退貨與否,王女士只能跟專櫃協商處理。

  在民警耐心的解釋與開導後,王女士表示,自己不再想退貨,會繼續使用購買的包包,同時,對民警的耐心處置表示了感謝。

  民警提示:在實體店購物時,消費者應當謹慎選擇貨物。購買商品後的行為,視為雙方之間建立了買賣合同關係,如商品無質量問題或瑕疵,商家是可以不予退換的。

消法退貨規定:質量不合格或消費者財產損害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經營者有十種情形之一將受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十種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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