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改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

金融界網1月22日消息 深交所發佈關於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第五十六條規定範圍內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港股通股票。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十一)會員:指取得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第十六項修改為:“(十六)H股:指境內註冊的公司發行並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具體內容如下:

一、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第五十六條規定範圍內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港股通股票:

(一)本所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上市A股為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暫停上市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應H股;

(二)在聯交所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交易的股票;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十一)會員:指取得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第十六項修改為:“(十六)H股:指境內註冊的公司發行並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第十七項修改為:“(十七)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內註冊,其股票同時在聯交所主板和本所或者同時在聯交所主板和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刪除第十八項,後續項目順序作相應調整,內容不變。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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