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保姆、侄子、兒子齊上陣,利用影響力受賄如何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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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組織黨員幹部聽廉政黨課、看警示教育片、旁聽法院庭審、參觀廉政基地,要求深刻汲取陳三新等案件教訓,在廉潔用權的同時,管住身邊人、家裡人,防止濫用影響力。圖為湘潭縣黨員幹部走進廉政文化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李麗 攝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付筱菁報道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茂才的司機喬立志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湖南省湘潭市委原書記陳三新的侄子陳曦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廳長孟建偉之子孟根達來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近年來,不少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件走入公眾視野。“利用影響力受賄”逐漸成為公眾關注的內容之一。那麼,影響力緣何而來?哪些行為屬於利用影響力受賄?應該怎樣約束擁有影響力的黨員領導幹部?

跟隨領導19年,司機受賄數百萬

今年6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喬立志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2019年底,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喬立志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作出刑事判決,喬立志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喬立志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4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二審判決公佈後,一度備受輿論關注。

今年55歲的喬立志出生在山西省太谷縣(現為晉中市太谷區),案發前任山西煤炭運銷集團錦華後勤服務有限公司市場部副部長。說起喬立志,不得不提到另一個人——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茂才。

1992年至2011年,張茂才歷任山西省新聞出版局副局長、臨汾市委書記、運城市委書記、晉城市委書記。在此期間,喬立志一直擔任張茂才的司機。2012年1月,張茂才當選山西省政協副主席。一年後,張茂才任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8年1月退休。

2019年3月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佈,張茂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多天後,3月29日,喬立志因涉嫌受賄罪被太原市監委留置。

2019年6月,張茂才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指出,“張茂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2020年6月24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茂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茂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張茂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喬立志正是利用其為張茂才長期駕車服務的關係,在2009年至2016年間,通過向時任山西蘭花煤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賀某、李某打招呼的方式,幫助其利益關係人付某承攬蘭花集團下屬單位開發的部分項目工程。在工程招投標中,付某均採取了陪標等不正當競爭手段,中標工程價共計約3.6億元。

根據與付某的約定,喬立志幫助其中標後,付某支付喬立志中標價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好處費。2009年至2018年間,喬立志在個人建房、購房、裝修房等事項中,先後收受付某好處費共計375.8308萬元。喬立志剛開始利用張茂才的影響力受賄時,張茂才已擔任晉城市委書記。

法院認為,喬立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司機與張茂才存在密切關係,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幫助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核心特徵是利用他人影響力進行權錢交易

不僅僅是喬立志案,近年來,不少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件走入公眾視野。那麼,何謂利用影響力受賄?如何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查辦該類案件時又存在哪些難點?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弘寧向記者介紹,2009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增設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根據該條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的上述行為。

“什麼樣的人以及這些人的什麼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進行受賄,是問題的關鍵。”王弘寧表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正是因其主體以及客觀行為的特殊性區別於其他受賄行為。”

2019年5月,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對陳曦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作出刑事判決。法院認為,陳曦作為與國家工作人員陳三新關係密切的人,通過陳三新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陳三新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承攬工程項目、支付工程款、工程驗收審計、資質審批等事項上為上海華凱展覽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林某、潘某、金澤小額貸款公司籌委會等單位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上述單位、個人給予的人民幣及物品摺合人民幣共計3491.679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核心特徵是利用他人影響力進行權錢交易,在查處這類犯罪案件中,重點需要查清職務影響力的主體。因此,查辦案件時首先要查清行為人利用的是誰的影響力。”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主任林朝暉說。

在陳曦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中,陳曦利用的正是他的叔叔陳三新的影響力。陳三新曾先後擔任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廳長,湘潭市委書記,湖南省政協副秘書長等職。2018年8月,陳三新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8年12月,陳三新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對於什麼是“影響力”的問題,王弘寧認為,從行為內部構造角度講,該罪行為人利用的實際上有“兩個影響力”。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離職的)近親屬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自身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屬於非權力性影響力;另一個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離職的)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屬於權力性影響力,只有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才具有這一影響力。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縣監委主任酈森迪認為:“一些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保姆、司機等身邊人,或者已離職的公職人員,本身可能不具有法定權力,但因為影響力的存在,變相或間接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和權力,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實質也是權力變質。”

“這類家裡人、身邊人身份較為特殊。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家風不正、管理不當,很容易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影響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談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危害,廣東省惠州市紀委監委第七審查調查室副主任林秋敏這樣告訴記者。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出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明確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納入監察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但實踐中,此罪在適用時面臨諸多困境。”廈門市海滄區紀委監委第一紀檢監察室主任翁毅平認為,當前,利用影響力受賄還存在著發現難、調查難、認定難等問題。

在翁毅平看來,收受賄賂雙方是利益共同體,行賄人通常不會主動檢舉揭發。在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件中,收受賄賂的主體並非直接利用職權辦事的人,行賄人甚至不知道或者不關心是誰最後運用職權為其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身處人情社會,各種戰友情、師生情、老鄉情等盤根錯節,不法分子容易利用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灰色資源”,形成以影響力收受賄賂的潛規則。翁毅平表示:“囿於傳統的人情關係,加上行賄人並未直接接觸公權力行使主體,或者有時事情最後沒有辦成,行賄人更可能不認為是犯罪,而只是人情問題,導致案件線索非常少。”

“實踐中還存在行為人實施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後,具有影響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知情不報、視而不見等情況。”王弘寧介紹,“此時,具有影響力的國家工作人員很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窩藏、包庇罪。”

把權力關進籠子,讓影響力受制約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作為張茂才的司機,喬立志沒能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線,且喪失法律意識,幫助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鉅額賄賂。在喬立志的所作所為中,張茂才司機的身份為喬立志帶來了實實在在的非權力性影響力,而張茂才原職權、地位所帶來的權力性影響力更是發揮了關鍵性作用。

黨員領導幹部的職權、地位來自公權力,公權力一旦“脫韁”、成為攫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影響力就可能蛻變為破壞力,甚至為害深遠。為實現對權力的有效制約,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不論是受賄罪,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都要求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王弘寧受訪時表示。而在黨的紀律範圍內,此方面的限制性規定也為黨員幹部廉潔用權設定了高標準。

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為例。該條第一款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一規定主要是根據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違紀違法典型案例總結出來的,體現了從嚴要求。其中,“縱容”主要是指黨員幹部對其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發展的行為。“默許”主要是指黨員幹部已經瞭解到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雖然沒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已經許可的行為。

針對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件所具有的相對間接化、隱蔽化、複雜化等特點,紀檢監察機關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積累經驗。林秋敏說:“我們綜合運用加強外圍取證、大數據技術等手段,提升審查調查成效。”

“首先,加強外圍取證,從外圍人員開始突破,蒐集違紀違法證據,由易到難、由表及裡、抽絲剝繭,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其次,運用大數據手段,注重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協作,加強電子領域取證、分析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做到事半功倍。第三,提升隊伍專業素質,認真研究利用影響力受賄與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細微差別和關鍵不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精準運用黨紀國法破解其中複雜關係,使此類違紀違法行為無所遁形。”林秋敏介紹。

強化標本兼治,既要懲又要防。翁毅平受訪時說:“希望通過加大向社會公佈典型案例的力度,讓群眾與黨員幹部提高對這類犯罪的警惕,同時也有利於打消不法分子的僥倖心理,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件頻發,折射出部分公職人員修身不嚴、家風不正等問題。”酈森迪表示,“要防範這一問題,一方面要對公職人員加強理想信念和廉潔自律教育,並督促有關單位紮緊規範權力運行的籠子;另一方面要引導公職人員注重家風建設,不僅自己要做到‘公燭無私光’,也要從細微處嚴格約束家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推動形成黨風正家風淳的良好局面。”

林朝暉也認為,從預防角度看,首先要教育黨員領導幹部嚴守政治規矩、秉公謹慎用權,在制定重大決策、審批重大事務時不搞一言堂,避免一把手權力過大,給身邊人帶來尋租的空間。其次,要教育黨員領導幹部切實管好身邊人,樹立起良好的家風,教育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等,不可“狐假虎威”仗勢斂財,防止身邊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去權力尋租。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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