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實施國務院授權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管理辦法

海南省實施國務院授權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管理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實施國務院授權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2020〕5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實施國務院授權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實施國務院

授權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為做好國務院授權給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的承接工作,依法辦理相關審批事項,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8〕3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徵收授權審批事項]??根據國務院的授權決定,徵收以下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前款規定的審批事項,省人民政府不得委託給市縣人民政府或其他機構辦理。

第三條[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嚴格按照法定範圍、程序實施徵地,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通過多種途徑安置被徵地農民,保障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條[嚴格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要求]??建設項目徵收土地應當落實“佔一補一、佔優補優、佔水田補水田”的耕地佔補平衡政策,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應當屬於國家規定的允許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點建設項目範圍,並嚴格按照規定補劃永久基本農田。

第五條[嚴格生態保護要求]??建設項目徵收土地涉及海岸帶、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域的,相應的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海岸帶、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等區域關於建設項目准入的政策規定。

第六條[加強規劃和標準管控]??建設項目徵收土地應當符合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嚴格執行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嚴守國家下達的規劃建設用地總規模,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用地標準,嚴控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制度。

第七條[嚴格審核要求]??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辦理國務院授權的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確保審批標準不降低、審批質量不下降。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需徵收土地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審批請示,並將相關審批材料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嚴格審核受理的審批事項,對審批程序和審批條件符合規定的,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件。

第八條[事中監管]??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採取措施加強審批事項的事中監管。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等原因而被多次退件的市縣,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予以通報,限期整改。對審批管理問題突出的市縣,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暫停受理部分審批事項。

第九條[事後監管]??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我省實施國務院授權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評估結果。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對已辦理審批手續的宗地後續情況進行監管,對存在拖欠土地補償費等損害被徵地農民利益等違法違規的行為,堅決糾正;對存在批而未供面積大、處置率低的市縣,減少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安排。

第十條[接受上級監管]??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審批事項通過審批備案系統上報自然資源部和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廣州局,主動接受上級機關的監督,不得瞞報、漏報、虛報。

第十一條[解釋權]??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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