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婚姻法》規定:婚後出現這3種行為,女方全額退還彩

2018新《婚姻法》規定:婚後出現這3種行為,女方全額退還彩禮

在我國民間流傳著一種習俗,男女雙方結婚時男方要向女方下聘禮也叫做彩禮,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這種純樸的習俗也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水漲船高。高額的彩禮讓許多青年朋友們面對純潔的愛情望而卻步,真愛已變成了以金錢和物質來衡量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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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並不是每一段婚姻都能相濡以沫、白頭到老,據統計婚後九成的夫妻都會產生各種矛盾,輕者拌嘴吵架,重者離婚。對於男方來說離婚就一味著所出的彩禮付諸東流了,現在很多彩禮都是父母幫著出的,而現在的離婚率又相當高所以今年新出臺的《婚姻法》規定有以下三種行為,女方全額退還彩禮!

2018新《婚姻法》規定:婚後出現這3種行為,女方全額退還彩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現在很多小年輕都不在乎那一紙結婚證,認為他(她)們找到的都是真愛堅信婚後不會出現什麼問題,然而實事卻與之相反。如果結婚只是辦了酒席,給了女方彩禮而未辦理結婚證,這在法律上是不受保護的,一旦女方提出離婚是要全額退還男方所有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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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辦理了結婚證而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出現在邊遠的農村比較多不過大城市也有;在一些邊遠的農村女孩子迫於家庭、父母的壓力嫁給了男方而婚後過得不好,妻子一方經常跑回孃家居住或長期外出打工的。在大城市就表現為夫妻雙方關係不好女方在外有第三者而不回家居住的,出現以上這兩種情況離婚時男方可要求女方退還部分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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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意思就是還未登記結婚前男方就給了女方大量的金錢或物質的,如果婚後又離婚的,男方經多方證實確實經濟困難的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離婚時如果是因為給付彩禮,給男方造成生活困難的,可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彩禮除了金錢外還包括實物比如汽車、金銀首飾、家電等耐損消費品均在反還財產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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