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樂》裡的宋仁宗與他的“背默天團”,如何解決法律難題?

《清平樂》裡的宋仁宗與他的“背默天團”,如何解決法律難題?


相信隨著歷史劇《清平樂》的熱播,觀眾們對仁宗皇帝的“辦公”日常已經有所瞭解——皇帝與眾臣工共治天下,是宋王朝十分典型的朝堂風景。但是由於此劇著重展現帝后之情,而讓引發集體回憶殺的“九年義務教育全文背誦默寫男子天團”淪為了擺設,故不少人有了棄劇的打算。


連日追劇的宋史學者吳鉤“愛之深,責之切”,嘆息此劇乾癟的同時忍不住躍躍欲試,在微博給出改寫建議,“如果是我來拍《清平樂》……重頭戲放在朝堂,直接在史料基礎上改編,以仁宗皇帝與‘背默天團’的群戲為演繹的重點”。


的確,對於仁宗盛治這一時代背景來說,比起仁宗皇帝本人,其治下“群星天團”的存在感實在過於強大。吳鉤說,仁宗朝的人才之盛,歷史上幾乎沒有一個時代可以比肩。而這個庸常君王背後為何會湧現出如此之多的傑出人物?相信在他4月初剛上市的新書《宋仁宗:共治時代》中能帶來解答


《清平樂》裡的宋仁宗與他的“背默天團”,如何解決法律難題?


其實,早在吳鉤去年所著《知宋:寫給女兒的大宋歷史》中,他就專門用一個章節寫到了宋仁宗這位“百事不會,卻會做官家”的君主。有意思的是,吳鉤提到,宋仁宗雖未建什麼豐功偉業,也未在主流歷史學界留下雄才大略、聖文神武的形象,但他卻在傳統士大夫群體中評價頗高。比如晚明學者朱國禎曾縱論千古帝王,認為歷代帝王裡只有漢文帝、宋仁宗能與明孝宗並稱“賢主”,“至於秦皇漢武、唐宗宋祖、一代天驕成吉思汗,均不足道矣”。


在吳鉤看來,宋仁宗之所以能讓幾百年後的士大夫念念不忘,與其作為一名君主的政治智慧有很大關係,“一個‘仁’字便是歷史給予君主的最高評價,‘仁’更是指向他為政的剋制與謙抑”。當然,吳鉤認為,宋仁宗的美德與當時的政制是相輔相成的,是良制與美德相互養成和守護,共同成就了仁宗朝這一古典中國的“盛治”之世。而在這宋王朝令人津津樂道的諸多元素之中,吳鉤說過,最令他個人欣賞的,不是人們常說的風雅宋生活,而是其在司法制度上達到的文明程度。


“清平樂”時代裡,皇帝和他的巨星臣子們如何解決碰到的法律問題,不妨借吳鉤的新書一窺究竟。


《清平樂》裡的宋仁宗與他的“背默天團”,如何解決法律難題?


司法文化的土壤


正所謂“風俗之變,法制隨之”,想要了解仁宗朝的司法文化,須先了解形成這一文化的時代背景是什麼。


宋仁宗是宋朝開國後的第4位皇帝,在位42年,是宋朝在位時間最長的皇帝。他御宇期間,終生未離開過京城,因此與那些開疆闢土的“雄主”相比,他算是個“守成之君”。換句話說,在承平時代,作為皇帝的他只需要守住人君的本分,遵守祖宗的法度來治理天下就好。


宋朝的“祖宗法度”,經太祖、太宗兩代的創制及真宗朝的確認,至仁宗朝已臻完善。加之仁宗皇帝又是個深諳為政之要之人,所謂“為政之要”,用宋人邵伯溫的話來說,就是“任宰輔,用臺諫,守法度”。因此“君臣共治”的局面,在仁宗朝達到了比較理想的狀態。


以禮相待的政治溫情首先表現在皇帝身上,可以說,仁厚、剋制幾乎是仁宗皇帝一生的主題。有關他的諸多美德,宋人筆記中多有記載。比如北宋魏泰《東軒筆錄》收錄一事說,仁宗有次在宮苑裡散步,不停地回頭看,身邊人都猜不出他是什麼意思。等他回了宮,就立馬叫人給他倒水喝。身邊的嬪妃就問他,渴成這樣,怎麼沒在外面喝水?仁宗說,自己好幾次回頭也沒看到掌管茶水的宮人,如果他要水但沒人帶,這些人肯定會被責罰。一個皇帝為免旁人受累寧願忍渴,確實難得。


《清平樂》裡的宋仁宗與他的“背默天團”,如何解決法律難題?


宋人筆記《曲洧舊聞》裡還記載過這樣一件事。說是蜀中有個老舉子著急當官,寫了首鼓動太守割據自立的詩,結果被太守抓了起來,報到了仁宗那裡。沒想到,仁宗非但不屑治老人的罪,反而給了他一個小官去做。“刑不姑試而悍將服”——開明的政治基調為宋代法治重視生命的司法文化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礎。(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至於仁宗朝群臣的表現,看過《清平樂》的觀眾,都對那些時時追著皇帝罵的臺諫官們印象深刻了。比如有一劇情展現的是,仁宗聽了宰相呂夷簡的建議廢掉了郭皇后,詔書剛一下發,朝廷中就炸開了鍋。因此事未經朝堂辯論便草率實施,這讓以范仲淹為主的臺諫官們接受不了。為了勸諫皇帝,觀眾們看到,成群結隊的諫官們怒氣衝衝地來到皇城垂拱殿門前,請求與皇帝對峙。因為吃了閉門羹,一眾大臣開啟瘋狂擊打殿門銅環模式,這實在是古代中國較少能看到的“景觀”。


仁宗一朝,臺諫權力是極重的。臺諫掌握著行政監察、彈劾百官、審議法令、司法審查等權力。宋朝宰相雖然掌握著執政大權,卻必須接受臺諫的監察,二者是相制相維的關係。


當時的諫官“瘋狂”到什麼程度呢?舉個例子,大家都知道,仁宗的兩任皇后都不是仁宗所願,他的真愛是《清平樂》裡出現的張貴妃,去世後被追封為溫成皇后。仁宗極寵愛這個女人,愛屋及烏,想著給她的伯父張堯佐升個官做,升的官職叫“宣徽使”,實際就是個尊貴但沒有多少權力的職位。但此事卻遭臺諫官們的極力反對,尤其是時任諫官的包拯,“大陳其不可,反覆數百言,音吐憤激”到“唾濺帝面”。


爭執起來被臺諫官將唾沫噴到臉上也就罷了,更“過分”的是,有時皇帝的手詔還並不怎麼管用。例如嘉祐元年(1056),由於開六塔河失敗,淹死數千人,朝廷派遣御使吳中復“往澶州鞫其事”。仁宗生氣著急此事,一再給吳中復發手詔,批示查案意見,“一日內降至七封”。哪知這吳中復帶著這七封手詔去見仁宗,將手詔還給了皇帝,說皇上你有什麼意見,請走法定程序,私自下發的手詔,恕不奉行。


《清平樂》裡的宋仁宗與他的“背默天團”,如何解決法律難題?


那仁宗朝一項政令的出臺要經過怎樣的程序呢?據吳鉤介紹,“一般情況下,每一項重大政令的出臺,必經外廷討論,形成共識,然後由知制誥(或中書舍人)草擬,經給事中審核通過,再以君主的名義下詔,由宰相副署、發佈,方能正式生效。這其中,御史認為詔令不當,還有權駁正。在這個過程中,君主雖名義上掌握著最高裁決權,但君主理當無己見,服從公議,尊重宰相的執政權、臺諫的監察權。這便是宋代的法度與慣例”。法度與慣例面前,仁宗還能說什麼呢,只好從之。

還有一事可證明這套程序的嚴密。說是有次宋仁宗內廷的內侍犯了罪,仁宗想過一把大法官的癮,繞過司法機構,自己作出判決。卻遭到諫官王贄的反對,王贄的意見是,司法是一門專業的技藝,“情有輕重,理分故失”,這裡面的細微處,做君主的未必通曉。而“出於聖斷”的司法裁決,容易“前後差異,有傷政體”,況且,君主當了法官,又叫專業的司法官往哪裡擺呢?仁宗聽了,剋制了自己的權力慾,也更尊重司法的獨立性。(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講到這裡,很多人就會問了,仁宗皇帝這般的“剋制”,難道真的就不怕皇權的旁落嗎?事實上,宋朝加強中央集權的方式利用的是“分權與制衡”的制度構建原則,使得君主與宰相、政府與臺諫相互合作與制衡。不僅在中央,這種權力制衡也表現在地方權力機構的設置以及軍權的分配上,使之權力分散,互不統屬,互相監督,互相牽制,而且對朝中重臣、後宮妃子、外戚與宦官也都進行了嚴密的防範。仁宗朝是這種制度最為完備和穩定的時期,皇帝之所以敢於和士大夫同治天下,是因為士大夫集團與其他任何勢力都無法撼動皇權的根本。

而政治上的這種“以防為主”的權力制衡特點也深刻影響到了宋代的司法制度,宋代的臺諫制度、司法機構的設置以及獨特的司法監督機構都體現了這個特點。接下來,讓我們從發生在仁宗朝的幾個小故事中,感受下當時的司法狀態。

“每貶一次大臣,就多背一篇課文”

先從吳鉤所舉兩例執政官被臺諫官彈劾的故事中,一窺仁宗朝富有競爭性的政治秩序與張揚的臺諫風氣。

第一件事發生在慶曆三年(1043)九月,臺諫官向朝廷發來彈章,檢控知慶州騰宗諒之前在知涇州任上,“枉費公用錢十六萬貫”。彼時戰爭造成的財政負擔正將朝廷搞得焦頭爛額,連皇帝都要節衣縮食,守邊的將領卻侵吞公款,仁宗震怒,於是派出調查組成立臨時法庭調查此案。


吳鉤寫道,“滕宗諒堅決不承認自己挪用了16萬貫公用錢,只稱在涇州任上時,因為招待羌人首領,才動用了3000貫公用錢。但滕宗諒顯然撒了謊,因為他有豪俠性情,交遊廣泛,花錢非常大方,時常用公款“饋遺遊士故人”,所以,被他花掉的公用錢肯定不止3000貫。到底花了多少錢,是怎麼花的,又是哪些人接受了饋贈,是一筆糊塗賬,因為調查組前來調查時,賬本被滕宗諒燒掉了”。


“不過,若說滕宗諒貪汙,也會冤枉他,因為滕氏本人並不是貪財之輩,公用錢從未落入他的個人荷包。但他濫用公款是毫無疑問的,不可不受處分”。怎麼處分他呢?仁宗再三權衡,先是聽從范仲淹之言,對騰宗諒從輕發落,但是後來卻受到御史臺的強烈反對,御史中丞王拱辰認為必須嚴懲不貸,最後,仁宗不得不下詔將騰宗諒貶到嶽州,今湖南嶽陽。騰宗諒在岳陽重修了岳陽樓,並請范仲淹寫下了那篇千古名文《岳陽樓記》,又請大書法家蘇舜欽手書《岳陽樓記》,刻於石碑。


而這個蘇舜欽,便是第二位被臺諫官彈劾的“貪官”。慶曆四年(1044),進奏院官員蘇舜欽將進奏院舊報紙賣掉換錢,與一眾文友“眾籌”了一桌宴席,召妓聯歡。此事又被御史中丞王拱辰知道,以監察百官為天職的他馬上以蘇舜欽搞公款吃喝為由,上書仁宗。此案隨之移送開封府,很快就推鞫清楚:御史所彈確有其事。


按宋朝律法,“監主自盜”屬於重罪,比一般盜竊行為罪加二等;召妓飲酒也為法律所禁止。蘇舜欽因此事就被削職為民了。被除名後的蘇舜欽後來寓居吳中,購廢園、買水石,建園亭,取名“滄浪亭”,並作《滄浪亭記》,並自號“滄浪翁”。


第三位出場的“貪官”是慶曆五年(1045)被貶為滁州知州的歐陽修。歐陽修被貶則因“坐用張氏(歐陽修妹妹的繼女)奩中物買田立歐陽氏(歐陽修之妹)券”。歐陽修之妹歐陽氏,嫁與張龜正為繼室,未有生育,張龜正去世後,留下一女張氏(前妻所生),“張氏奩中物”即張龜正留給女兒張氏的遺產,為照顧守寡的妹妹,歐陽修把這筆錢用來購置田產,並以妹妹歐陽氏(張氏繼母)之名立戶。在法律上,歐陽修犯了侵佔孤兒財產的罪名。他貶為滁州太守後,寫了一篇《醉翁亭記》,是可以與《岳陽樓記》《滄浪亭記》媲美的名篇。


《清平樂》裡的宋仁宗與他的“背默天團”,如何解決法律難題?


從慶曆四年至五年,騰宗諒、蘇舜欽、歐陽修先後因挪用公私財產而被貶謫,卻為後人留下岳陽樓、滄浪亭、醉翁亭這三個著名景觀,以及《岳陽樓記》《滄浪亭記》《醉翁亭記》這三篇名作。被網友戲稱為“每貶一次大臣,就多背一篇課文”。


我們從上述歐陽修案中可以瞭解到,仁宗時期已經涉及到民間私有財產的佔有、處分、繼承、債務等民事法律關係這樣的一個層面。事實上,隨著宋代商品經濟發展和土地私有制的深化,當時這類官司的數量還是很多的,社會生活對法治的需求達到了一個空前水平。


宋司法的文明曙光

我們可以再從吳鉤書中一例買房案中瞭解下當時的民事訴訟情況。嘉祐四年(1059),開封府接到一起訴訟案:一名劉姓老嫗狀告她的侄子劉保衡“亡賴豪縱,壞劉氏產”。劉保衡在當時是京城某個酒場富商,後因酒場經營不善虧了本,欠下政府一大筆錢。作為債權人的三司向劉保衡要債,劉保衡無奈只好賣掉了祖業償還了欠款。


據吳鉤介紹,北宋當時開封的房地產業是十分發達的,劉保衡剛把房子掛到“莊宅牙人”(類似於房地產交易中介)上,馬上就有人來買了他的房子。而那位來開封府告狀的老嫗是劉保衡姑姑,其堅稱劉保衡非劉氏子,無權賣掉劉家祖業。開封府於是派吏員調查,證實劉氏姑姑所言非虛。於是,法官按律判處:取消了劉保衡此單交易,劉保衡將錢退還買方,買方將物業退還劉家。


案子本來已了結,卻不想開封府法官在審案時發現,買劉保衡宅院的買方不是別人,竟是三司的行政長官張方平。原來,由於當時京師的房價太貴,很多仁宗朝的高官都是租房居住。為了能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張方平攢了一筆錢打算買房,恰好劉保衡一事發生,張方平“近水樓臺先得月”,便掏錢把這個宅第買下了。此事一出,京城人都知道了作為債權人的三司長官賤買劉保衡房產的事情了。(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當時任御史中丞的包拯馬上以張方平“乘勢賤買所監臨富民邸舍”為由上書彈劾,激動的包大人不僅找了仁宗反映,還跑去宰相富弼的辦公室細數張方平的種種過失,怒其不早早罷去張方平的官。隨後,御史臺的言官們也紛紛要求處分張方平,就這樣,宋仁宗最後下詔罷免了張方平三司使之職。


此案可以感受到當時的司法風氣了,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宋人在當時就已經有了對“避嫌”的自覺與強調。吳鉤介紹,宋朝法院在受理一起訴訟案後,開庭之前,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核定迴避的法官。所有跟訴訟相關的原告或被告有親戚、師生、上下級、仇怨關係,或薦舉關係者,都必須自行申報迴避。在一起刑事案的審理過程中,推鞫、錄問、檢法三個環節的法官之間也不可有親嫌關係。如果是複審的案子,複審法官與原審法官若有親嫌,也需迴避。


而且,為實現司法公正,宋代還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宋代審判制度中最值得稱道,也是最能體現以人為本的制度,就是鞫讞分司制度和翻異別勘制度。所謂“鞫讞分司”,就是在犯人未招供以前,把問案子的人和定罪名的人分開,以免“偏聽獨任之失”。而在犯人已招供之後,有所謂“翻異別勘”,意思是隻要犯人翻供,或其家屬稱冤,不須任何上訴手續,案子就會由另外一個法庭重新審問。除此之外,在案子尚未結束以前,或已經結束之後,還有所謂“駁正”“推正”“駁勘”“奏劾”等等,隨時都在監督考核,必要時予以複審。我們看到,這些司法程序的設置,從審判之初到結案,每個環節上都儘可能對案件進行重新審視,力圖發現前面所遺留下的錯誤,並且為當事人預留了翻案餘地,且無論案件進行到何種程度,只要當事人喊冤,案件就會得到重新的審理,頗有如今“無罪推定”的意味。


另,重視獄訟、關心民間疾苦,也是宋代司法中的一個亮點,客觀上體現了其尊重生命、體恤弱勢群體的“人文精神”。比如吳鉤在書中提到婢女迎兒之死的案件,仁宗至和元年(1054),殿中侍御史趙抃向仁宗彈劾宰相陳執中,趙抃言:“臣竊聞宰相陳執中本家,捶撻女奴迎兒致死……一雲執中親行杖楚,以致斃踣,一雲嬖妾阿張酷虐毆殺,用他物毆殺。臣謂二者有一於此,執中不能無罪。若女使本有過犯,自當送官斷遣,豈宜肆匹夫之暴,失大臣之體,違朝廷之法,立私門之威……”仁宗朝,奴婢的生命權較前代相比是有一定保障的,宋律規定:“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二年”。最後,陳執中竟因此而被罷免了。


當然,宋人對生命權的重視一定與統治者的個人因素密不可分,宋仁宗性情仁恕,尤惡深文。如獄官有失入人罪者,則終身不復進用。其慎刑恤獄的主張使得士大夫們在受理訴訟時不能也無法漠視民事訴訟主體的合法權益。而社會生活掀起的好訟之風亦推動社會培養出一大批具有專業素養的法律從業人員,也就不奇怪那個朝代被譽為“中國封建社會中司法成就最高的朝代”了。


當然,吳鉤認為,由於宋人立制的防弊精神使得宋代司法設置的各個環節環環相扣,又彼此獨立,相互制衡,在今人眼裡,也許會覺得過於“繁瑣”了,且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難免出現違背司法制度設計初衷的情況,但瑕不掩瑜,其司法體系設計之周密、制度之言明,彰顯程序正義,達到了中國傳統法律的最高峰。(方圓公眾號:fangyuan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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