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在搞事情!TCL、海信再遭美企申請“337調查”,這次會和解嗎

作者:時代財經 盧潔萍

又在搞事情!TCL、海信再遭美企申請“337調查”,這次會和解嗎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4月21日,針對日前美企環球電子有限公司(Universal Electronics Inc.)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的337調查申請,TCL電子控股有限公司(下簡稱“TCL電子”)以及TCL科技相繼發佈公告回應。TCL電子表示,此次337調查申請對公司實際經營影響有限,而TCL科技則稱調查所涉專利與公司業務無關。

據時代財經瞭解,此次337調查申請並非涉及TCL一家,被列為建議答辯人的企業包括9家TCL關聯公司、6家海信關聯公司、日本電子消費公司船井電機株式會社的3家關聯公司以及美國流媒體聚合平臺Roku。

而這也是TCL、海信等中國公司近年來多次遭遇337調查申請的冰山一角。早在去年2月和8月,相關中國企業便已經經歷過數次類似調查,且均以和解結案。而此次337調查申請是否仍會走向和解?

時代財經針對此次337調查申請所產生的經營業務影響、應對措施等方面詢問TCL、海信相關人員,截至發稿前尚未得到回覆。

TCl、海信時隔數月再遭調查

根據商務部4月20日在官網公佈的信息顯示,美國環球電子有限公司(Universal Electronics)於4月16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起的此次337調查申請,其要求委員會根據經修訂的《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對包括流播放器、電視、機頂盒、遙控器及其組件等在內的電子設備進行調查。涉案產品參考美國海關稅則號8525、8525.50和8525.50.30,涉案美國專利號包括9911325、7589642、7969514、10600317、10593196、9716853。

隨後,TCL相關上市公司迅速回應。TCL電子表示,該調查申請主要涉及TCL集團產品的遙控相關技術,在初步評估後,TCL電子認為此調查申請對本集團經營影響有限,但會密切留意此事後續發展,且必要時靠慮對供應鏈進行調整。

TCL科技則在公告中表示,電視機業務並非公司經營範圍,TCL科技將據此提出異議及抗辯,此案件不會對公司業務造成實質性影響。實際上,TCL科技已在2019年4月份剝離了智能終端及配套業務,目前專注半導體顯示及材料的專業業務及產業金融及投資創投業務、新興業務群三大板塊,從此次發起調查的範圍來看,確與其無關。

而TCL電子主營業務為智能電視、互聯網服務、智能家居等,近年來TCL電子積極推動其業務全球化、智能化,2019年TCL電視品牌在海外市場銷售收入達到222.43億港元,佔比約47.3%,全球電視機銷售量達3200萬臺,居全球第二。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北美地區正成為TCL電子電視業務的重要發展市場之一。根據北美市場調查公司NPD的數據,在2019年前三季度,TCL品牌電視銷量在美國市場中排名第二,市場份額為16.5%,同比增長3.3%,此外,TCL品牌電視的銷量還曾在2019年3月和7月超過三星,在美國市場排名第一。

不過,這並非TCL首次捲入美國337調查。2019年2月15日,美國Innovative Foundry Technologies LLC向美國ITC提出337立案調查申請,主張相關公司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的該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請求美國ITC發佈有限排除令、禁止令,當時步步高、一加、OPPO、vivo、OPPO、海信、TCL等關聯企業為列名被告,而此次337調查以和解結案。

2019年8月26日,美國格芯(Global foundries)公司同樣通過《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兩起337調查申請,指控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的半導體設備及其下游產品侵犯其專利權,請求ITC發起337調查,併發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中國TCL集團、海信集團、聯想集團和深圳萬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One Plus)等企業涉案。

不過,僅僅4個月後風波便平息,當年12月20日, ITC作出最終裁決,稱基於和解結果,終止對所有案件涉及企業的調查。

目前最新的調查尚在申請立案階段,據ITC官網介紹,當ITC確認該調查申請滿足委員會規則後,會對該申訴進行立案調查,並在發起調查後的45天內確定發佈最終裁決的日期。

律師提醒積極準備

337條款原指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是主要管制外國廠商對美輸入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則。

該條款規定,以不公平競爭方式和不公平行為將貨物進口美國,由其所有人、進口人、收貨人及其代理人在美國銷售,造成現存的工業企業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該工業企業的建立,或限制和壟斷商業貿易,這種不公平競爭方式和不公平行為屬於非法。

同時,337條款處罰措施有三種,分別是禁止涉案企業貨物進口到美國(排除令);臨時禁止涉案企業貨貨物進口到美國(臨時排除令);要求涉案企業停止侵權行為(禁止令)。

近年來,美國337條款違反的調查、立案增多,中國成為遭受“337調查”最多的國家。據美國科文頓·柏靈律師事務所統計,2018年涉及中國企業的“337調查”達到19起,佔全年案件的比例為38%,創下2004年之後的新高。

而據時代財經查詢ITC官網進行的不完全統計,截至2020年4月16日,2020年美國企業或產業聯盟提起涉及中國企業的“337調查”高達10起,估算約佔目前2020年所有調查申請項目總數的43.5%。

恆都國際律師集團律師江鋒濤向時代財經表示,由於原告在申請立案之前會評估立案的可能性有多大,一般來說只要發起了337調查申請,有約80%的立案可能性,

一旦被髮起調查,甚至被判決實施排除、禁止令,出海的中國企業損失會有多大?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向時代財經表示,美國的“337調查”實際上是美國貿易保護的一種措施,中美貿易摩擦以來,美國會通過這種措施來打壓中國企業。“一旦337條款處罰措施生效,這通常意味著中國企業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力會逐步下降,會影響企業利潤的發展。”董毅智說,“這對中國上市公司會有較大的影響,因為這是涉及貿易保護的重大訴訟。”

江鋒濤亦向時代財經表示,對於中國企業來說,一旦ITC認定該企業違反337條款,ITC會根據對方的請求裁決中國企業臨時或永久地禁止進入美國市場,中國企業因此很可能會失去涉及到該專利某個產品的美國市場。“當然這跟對方的主張有關係,因為有的是對涉案企業貨物的排除令,有的是臨時排除令,也有的是禁止令。所以中國企業對337調查是需要很慎重地應對的。”

對於中國企業具體如何應對337調查申請,上述律師也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江鋒濤表示,337條款作為一種國際規則,中國企業既然參與國際競爭中,就必須在規則中活動。“中國企業在合規合法性,尤其是應訴這方面要提前做好準備,這樣就不會被動。”董毅智認為,“大部分中國企業在這方面缺乏相關意識,我們需要研究對方的監管規則,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或者判例,這樣才能儘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江鋒濤進一步指出,在美國涉及到技術類的案件,不管是類似的專利侵權糾紛,還是337調查,絕大多數都會以雙方簽署和解協議,被告賠償原告一定金額的方式結案。“這基本算是美國的一個慣例和傳統。因為隨著案件的深入,情況變得越來越明朗,這個時候如果和解結案,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負擔,也可以快速解決問題。而如果一定要裁決的話,這會需要更長的週期。”

他建議,如果337調查是針對一個行業,則可以多家企業聯合應對。如果是針對一家企業,一般來說則是中國律師和美國律師通力配合,中國律師瞭解中國企業的國內情況,美國律師熟悉337調查的情況,這樣兩邊配合才會有比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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