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9條:關於債務人的權利和債權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589條: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拒絕受領和遲延受領的規定。

【條文理解】

合同目的之達成,不僅需要債務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通常還需要債權人的配合或協助,包括積極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否則,債務的履行可能因債權人一方的原因發生障礙。這種障礙在理論上被稱為債權人遲延或受領遲延。

在合同關係中,關於債權人受領給付,在性質上到底是權利還是義務,存在不同意見。我國《民法典》第50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據此,我們傾向於認為,債權人受領給付是基於誠信原則應當承擔的從給付義務,也是為照顧自己權利實現而應為的對己義務或不真正義務(參見本法第591條“條文理解”)。債權人違反從給付義務,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違反對己義務,將喪失就此所遭受的損失要求債務人賠償的權利。基於此,本條規定,債權人拒絕受領的,應賠償債務人增加的費用,且無權要求債務人支付受領遲延期間的利息。

【司法適用】

人民法院在適用本條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本條第1款中所稱的“費用”是指無效果提出給付(被債權人拒絕的給付)之費用,以及為保管和維持合同標的物而不得不支出的必要費用。值得注意的,債務人因此所損失的可得利益,例如債務人為保管標的物而不能夠將佔用的倉庫出租所無法獲得的租金收益,不在此項範圍內。

(2)根據本條第2款,債務人被免除一切利息義務。所指之“”利息不僅包括依法應當支付的法定利息,也包括合同約定的利息即約定利息。

(3)債權人遲延以債權人的拒絕受領以“無正當理由”為前提。相反,如果債權人依法有理由拒絕受領,則不成立本條規定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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