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女方持男方與異性親密照片要求賠償被法院駁回,為什麼

離婚後,姚紅在整理物品時發現了大量前夫李明與其他異性一起生活、外出旅遊和親熱的照片,有些內容甚至不堪入目。證據在手,姚紅隨即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卻被法院駁回了。這是為什麼呢?律師來為您分析。


律師解讀:女方持男方與異性親密照片要求賠償被法院駁回,為什麼

女方持男方與異性親密照片


【案情】

姚紅與李明於90年代登記結婚,2018年5月,姚紅認為李明婚內出軌,與其他異性有染,遂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李明否認出軌,而姚紅也沒有明確的證據,最後兩人經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後,姚紅在整理物品時發現了一箇舊手機,手機中有大量李明與其他異性一起生活、外出旅遊和親熱的照片,有些內容甚至不堪入目。

掌握證據後,姚紅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李明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20萬元。

【各方觀點】

姚紅認為這些照片足以證明李明存在婚內出軌的情況,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李明的行為屬於《婚姻法》相關規定明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自己作為無過錯方有權提出賠償請求。

李明仍然對此予以否認,稱其與照片中的女人只是普通朋友關係,出去旅遊時還有其他朋友一起,並未與其同居。離婚的原因是自己與姚紅生活習慣差異較大,感情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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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賠償


【判決】

法院最終駁回了姚紅的全部訴訟請求。

【分析】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然而,姚紅持有大量李明與異性一起生活、外出旅遊和親熱的照片,自認為足以證明李明有出軌、與他人同居的情況,為什麼賠償的請求仍然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呢?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然而,姚紅提供的證據雖然能證明李明在婚姻存續期間和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係並已同居,但並不能證明已達到“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而出軌也非法律規定,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

因此,姚紅的訴求被法院駁回,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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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駁回,為什麼


【小結】

律師代理的大量離婚案件中,經常出現一方與其他異性同處一室、攜手出行,親熱,甚至是“床照”的證據,在道德上這方的行為肯定是要被譴責的,但卻未必能達到法律上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最終被法院駁回賠償的訴請。

新頒佈的《民法典》第1091條在原《婚姻法》42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這也許對類似姚紅這樣的受害者,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我們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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