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基督徒的自由

一、我們現在要討論基督徒的自由。對這題目的闡述是總括福音教義言論所不可少的,因為這是一個首要的題目,除非我們對它有完全的瞭解,我們的良心在任何事上都不能沒有疑惑,遊移不定,和恐懼。還有,這問題對稱義構成了一個重要附論,對於稱義的效力之認識,是大有幫助的。因之,凡誠懇敬畏上帝的人,由於對這個教義的認識,將體驗到無比的利益。那些不虔與輕蔑的人,戲弄這教義與精神上的陶醉任情放縱。所以,現在來討論這個題目,是適當其時;我們在前面雖已稍微提到,然而在此處詳加討論是有益的;因為每逢提起基督徒自由這問題時,立刻要引起不羈的情慾,或暴躁的情緒,除非對那些使美善的事成為極醜惡的敗壞的放蕩心性,能夠加以及時的抗拒。因為有些人在自由的藉口下,拋棄對神的順從,沉溺於不羈的放蕩中;有些人則輕蔑它,認為它足以敗壞一切謙抑,秩序與道德的行為。在這種困難下,我們將怎樣辦呢?我們將以擯棄基督徒的自由,來預防這些危險的情形嗎?然而正如我們所說過的,除非對這件事有清楚的瞭解,對於基督,對於福音的真理,對於內心的平安,就都不會有正確的認識。我們理當努力防止對基督徒自由的壓抑,同時也要消珥那些因著這種自由而生的僭妄。

二、就我的觀察,基督徒的自由可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說,當信徒追求在神面前有稱義的確據時,他們的良心應當超越律法之上,完全拋棄靠律法稱義的念頭。因為,照著我們所指出的,律法既然不能予人以義,所以,我們若不欲斷絕稱義的希望,就當從律法當中完全解脫出來,絕對不再依賴行為。因為,凡以為稱義要靠行為的,不問是如何微末的行為,他既無法劃定界限,必遵守整個的律法。所以,當論及稱義的時候,都不要提律法,要擯除一切善工的念頭,唯獨懷念神的恩慈,不顧自己,只仰望基督。因為問題不是我們如何行義,而是那不義與不善的我們,如何被算為義。若良心盼望得到稱義的確據,即不可為律法留地步。但卻不能因此推論說,律法對信徒是無用的。在上帝的審判臺前,律法在信徒們的良心中雖然沒有地位,然而它對信徒仍然繼續著教導和勉勵,不斷地激勵他們行善。上述二事大有差別,須要我們小心妥當地加以分別。基督徒的整個人生理當追求虔誠,因為他們蒙召是為要成聖(參弗1:4;提前4:5)。律法以提醒信徒的本分,來激勵他們追求聖潔與正直。但是,當信徒們的良心追問如何能夠與神和好,在上帝審判臺前他們將如何置答,他們究竟將依靠什麼的時候,他們不可想到律法,必須以基督為稱義的條件,因為他是超乎律法所能供給的完全之上的。

三、這一點可說就是加拉太書的整個言論。有人以為保羅在那部書上所爭執的只是關於禮節的自由,其實那是錯誤的解釋,從他所理論的題且即可證明。他說:“基督既為我們受咒詛,救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又說“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我保羅告訴你們,若受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我再指著凡受割禮的人確實地說,他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債。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墮落了”(加3:13;5:1-4)。這幾節經文所指的範圍顯然是高出於禮節上的自由。我承認保羅在那裡討論到禮節,因為他是與偽使徒爭論,他們想把古時律法的陰影——那因基督的降世而被廢棄了的——重新引用到基督的教會里。而關於那個問題的處理,必然要討論到那整個問題所在的更高問題。第一,因為福音的亮光為那些猶太教的陰影所掩蔽,所以保羅要表明在基督裡,那些為摩西的禮法所暗示的事,已完全顯明出來了。第二,因為那些欺騙人的人,在人們的心中注入一些害人的意見,以為對這種禮節的順從就配蒙受神恩,所以保羅從根本上爭論,叫信徒不要以為靠著律法的任何行為,得以在神面前稱義,靠那些低級的東西更是無效。他同時教訓他們說,律法的定罪原將臨到一切人的頭上,可是他們因著基督的十字架而蒙拯救,所以他們依靠他而有完全的保障——這一個論題恰恰屬於我們當前的題目,最後,他論到信徒的良心自由,主張這種自由對於一切不必要的事物,都不能有什麼拘束。

四、基督徒自由的第二部分,是以第一部分為準則的,那就是說,他們的良心沒有遵守律法的責任;反之,他們從律法的軛下得解脫,而自願地順服上帝的旨意。因為人們若在律法的管束下,就永為恐懼所束縛,不能活潑地服事上帝,除非他們先已得到了這種自由。我們舉出例子來就很容易說明這些事情。律法的箴規是:“你要盡心,盡意,儘性,盡力愛主你的上帝”(申6:5)。為要實行這條命令,我們的性靈必須預先擺脫一切別的思想,我們的心必須擺脫一切念頭,我們的力量必須集中在這一點上。可是甚至那些在上帝的道上比別人更有長進的,對於這個命令的完全遵行亦相距甚遠。因為他們雖然以全心愛上帝,而且以心中真誠的愛來向著他,然而他們的心性中尚有肉體的念頭,阻礙他們親近上帝。他們誠然努力向前跑,但是他們的肉體消耗一部分的力量,而且引他們歸向肉慾。在這種情形下,他們怎樣辦呢?他們發現尚未遵行律法。他們願意,他們企望,他們努力,但是對於所要的完全,不能做到。倘若他們仍然注意律法,他們就會看出他們所打算所想望的每一件事,都是被咒詛的。並且,一個人再沒有理由來欺騙自己說,他的行為雖不完全,但並不一定是邪惡的,而那良好的部分仍必蒙神悅納。但律法需要完全的愛,它要定一切不完全為有罪,除非它的嚴格性被減低了下來。所以,讓一切以為自己的行為有一部分良善的人記住這一點吧:行為的不完全就是罪行。

五、那麼,請看我們一切的行為,若照律法的嚴格性來判斷,是何等該受咒詛呢。可憐的靈魂,怎能努力於那些其結果不過是咒詛的事呢?反之,倘若心靈從嚴厲的律法中解放,不受它嚴格的束縛,而能聽到上帝父親般的溫柔呼召,那麼,它們將活潑愉快地應承神的呼召,且隨從他的引導。總之,凡為律法的軛所束縛的,就好像奴僕一般,每天由主人指派工作。他們總想到一天所未曾做到的,非等到所指派的工作完畢以後,不敢見主人的面,但是,受父母恩待的兒女,他們就能無所躊躇地把他們的不完全的,甚至殘缺的工作呈獻給父母,他們相信他們的迅速順服的心,可蒙悅納,雖然他們的工作不能盡如父母的意。我們應該像這樣的兒女,認為我們的工作,雖然是渺小,粗糙與不完全,然而定蒙我們的寬容的天父所嘉納。這種情形,他曾藉著先知對我們證實:“我必憐憫他們,如同人憐憫服事他自己的兒子一樣”(瑪3:17)。很顯然的,從“服事”這兩個字上,可以看出那“憐憫”兩字的用法,正是表明寬容或寬免過失的意思,我們正大大地需要這種信念,否則我們的努力必都落空。因為上帝觀看我們對他的事奉,並不在乎我們的工作,卻看我們所作的是否真心尊榮他。但是,倘若我們始終在恐懼戰兢中,不知我們所作的究竟是冒犯,抑或尊榮上帝,這又如何可能呢?

六、這正是希伯來書作者為什麼只以信來衡量古時以色列族長的一切作為的理由(參來11:2)。論到這種自由,保羅在羅馬人書有很卓越的幾句話,他說:“罪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因為當他鼓歷信徒“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上帝,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上帝”之後,他們也許要說他們還帶著那些不能節制的肉體上的情慾,所以罪還在裡面停留。可是保羅卻加給他們那不受律法管束的自由的一種安慰,好像是說,“你們雖然尚未曾經驗到罪已毀滅,義完全在你們身上存活著,然而你們並不須恐懼灰心,以為因著那殘存的罪而冒犯了上帝;因為靠著恩典,你們已經從律法中被釋放,你們的行為不再按照律法受判斷。”然而那些因此以為他們既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的人應該知道,他們的看法與這種自由是不相干的,這自由的目的是在鼓歷我們趨向德行。

七、基督徒的自由的第三部分教訓我們,在神的面前,我們不再受那些外表的,其本身不足輕重的東西的束縛;這些東西,我們或加利用,或完全不用,都是一樣。我們必須認識這種自由,否則就不會有良心的安寧,亦無法根除迷信。有許多人認為在今日還來爭論關於自由吃東西,自由穿衣服和擇日子等,都是愚笨可笑的,因為這些事瑣屑不足輕重;其實,這些事遠較一般所想的為重要。因為良心一跌入陷井中,它就陷入了一個糾纏不清的複壁迷室中,以後很難逃脫。一個人對床單、襯衫、手巾、檯布,桌巾等究竟是不是該用胡麻製成的這類問題一旦發生疑問,那麼他對於苧麻之是否可用,也必疑惑,最後對於大苧之用途,也要懷疑,究問是否可以在吃飯時不用檯布桌巾,或者日常生活不用手巾呢?倘若有人認為在神面前吃珍饈物品不合理,不久,他在上帝面前吃糙麵包與通常食品也會感到不安,因為他要想他可用品質更劣的食物來維持身體的需要。倘若他對飲好酒懷疑,那麼連飲次酒也就不安了,最後他將連清潔可口的水都不敢飲了。總之,他甚至連橫在路上的一枝柴薪也不敢跨過去了。這裡所辯論的並不是一件小事;所辯論的是某些東西的應用是否合上帝的旨意,因為他的旨意要引導我們決定一切行為。結果是,有些人要被轉入混亂的旋渦,而無以自拔;有些人要輕看上帝,不再敬畏他,而為自己築一滅亡的道路。凡心中有疑惑的人,不問他們轉向那一方去看事物,必到處有叫他們良心不安的問題。

八、保羅說:“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惟獨人以為不潔淨,在他就不潔淨了”(羅14:14)。他這話准許我們對一切外表的東西都有自由的選擇權,只要我們所行的是行在上帝的面前。但是,倘若有什麼迷惑的意見,那本來潔淨的東西,對我們也就是汙穢的了。所以他又再補充說:“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若是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羅14:22,23)。那麼,在這些令人惶惑的事上,那些大膽地按照自己的看法決定的人,難道不是犯了離棄上帝的罪嗎?在另一方面,那些真正畏懼上帝而心中深感不安的人,對於許多東西良心猶豫,所以充滿了恐懼驚惶,這樣的人亦不能以感謝之心接受上帝的恩賜,而保羅卻明明宣佈,只有靠著以感謝的心領受,才能使一切我們所用的東西成為聖潔(參提前4:5)。這“心存感謝”的意思就是說,承認一切福氣都是出於上帝的恩慈。誠然有許多人知道他們所享受的東西是從上帝來的,所以頌讚他為造化的主;但還沒有深切了悟這些都是上帝所賜給他們的,所以不知道感謝上帝,以他為賜福的主。總之,我們知道這個自由的意義是要我們沒有良心上的任何猶疑不安,卻把神所賜之物,按照他賞賜的目的去領受使用。靠著這樣的信心,我們心靈中必有平安,且將承認上帝對我們的寬洪恩賜。這也概括一切的儀禮,對它們的遵守與否是自由的,好使良心不為責任所捆縛,以為非遵守它們不可。我們須記著,因著上帝的恩典,只問它們是否能幫助建立我們的德行,並以此決定須遵行或不須遵行。

九、我們應當注意,基督徒的自由無論在哪一方面都是一件屬靈的事;它的整個意義在乎叫不安的良心在神的面前得到平安,不問它所不安的是關於罪的赦免,或是關於他們因肉體的汙穢而被沾染不潔的行為能否蒙神悅納,或是關於對某些無關重要的東西的使用等。所以凡把基督徒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藉口而妄用神的恩典,或以為這自由除了在人的面前行使外,就不算是自由,所以完全不顧及軟弱的弟兄,這些人都是把自由的意志曲解了。上面所說的第一種罪,更是今日所常有的。若是一個人的財富容許他奢侈,很少有人對於自己的衣食,起居,娛樂等不盡量奢侈,不願意在各種奢華生活裡出人頭地,不以自己的豪華為誇耀的。而這一切都以基督徒的自由為藉口。他們解釋說,這些都是不關緊要的事情;他們這樣說我原也同意,假若他們對這些是以淡然忘懷之心來接受。但是,他們既熱烈地貪嗜,驕傲地誇張,奢侈地浪費這些東西,以致這些本來無關重要的東西都惡染而敗壞了。關於這些無關重要的事,保羅下面的一段話是最好的說明:“在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在汙穢不信的人,什麼都不潔淨;連心地和天良,也都汙穢了”(多1:15)。為什麼那些“受過了安慰”(路6:24),“有過了滿足”,“現在歡笑”,“躺臥在象牙床上”,“地連著地”,“筵席上彈琴,鼓瑟,擊鼓,吹笛”的富人要被譴責呢?(摩6:6;賽5:8-10)。象牙與黃金,以及各種的豪富,自然都是神恩的福賜,不但是許可的,而且顯然是備為人用的;自然,我們也沒有被禁止發笑,飽食,或是在我們自己所享有或祖遺的產業以外,再加新的,也不是說不許陶情於音樂或酒。這當然是真的;但是,在豐富的環境中,沉酣於肉慾,叫心思情懷陶醉於眼前的快樂中,不住地向前攫取新的滿足,未免是與對神所賜恩典的合理領受相距甚遠。所以,最好擯棄這些過份的貪慾,無度的浪費,以及一切虛浮與驕縱;存清潔的良心,合理地領受神的恩賜。若是能一心歸向於莊嚴樸實,對於世上財物就能作合理的享受。反之,若無節制,即使是普遍泛常的享受,也屬於過度浪費。惡衣惡食的人常懷驕傲之心,而著帛服紫的人反倒能謙抑樸素,這也是常有的。讓各人在他們的本位上,不問處貧窮,處小康,或處富貴,都懷念這一真理:即上帝所施賜給人的是為著人的生活,並不是要叫人奢侈享樂;我們學習保羅的教訓作為基督徒自由的定律,他說:“我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這是我已學會了。我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或飽足,或飢餓,或有餘,或缺乏,隨時隨在,我都得了秘決(腓4:11,12)。

十、也有許多人在這一方面犯了錯誤,似乎覺得他們的自由並不十分鞏固,除非是在人前證明出來,他們濫用自由,無紀律地運用,以致常常侵害了軟弱的弟兄。即在今日有些人覺得他們若不在禮拜五享受肉食,他們的自由便被削減了。他們吃肉並非我所要指責的;但是他們的虛妄意見必須從他們心中除去;因為他們應當知道,他們在人面前顯示自己的自由是沒有益處的,只有在神前才有益處;而且這自由既包括享受,也包括節制。若是他們知道在神眼中,不問他們所吃的肉或雞蛋,所穿的是紫色或黑色,都是無關宏旨,這也就夠了。有了這種自由的良心是得了解放。所以,雖然他們終生節制不吃肉食,或只穿一種顏色的衣服,也不會減損他們的自由。而且正因為他們是自由的,他們的節制才可以出於自由的良心。但是,他們若不顧及弟兄的軟弱,他們就犯了極厲害的錯誤,所以我們應當留心,不要魯莽行事,叫弟兄們受著傷害。但是有人說,有時我們應當在人前伸張我們的自由。這一點我也承認,然而我們對自由方法的運用必須小心,免得忽略了對軟弱弟兄們的顧慮,這些弟兄正是上帝所交託給我們的。

十一、我現在要談到關於種種冒犯的事:它們當中的區別,何者當避免,何者當忽略,因之以後我們與人交往的時候,能夠知道自由的範圍。我同意普通的劃分法,把冒犯之事分為冒犯人,與受人冒犯兩種,因為這種劃分是聖經所指示的,確能說明二者的真意義。倘若由於你不合時宜地,輕率或任性地做錯了一件事,因而使軟弱和沒有經驗的人受了損害,你的這種行為既可稱為你所加予人的冒犯,因為它從你的過失而來。過失的行為在誰,就是誰冒犯了他人。另一種是自以為受人冒犯,就是一件事本來無所謂不合理或過錯,但因為人有了惡意或邪曲的感覺認為是一種冒犯。在這種情形之下,這種冒犯不是由他人加給的,乃是被人加上歪曲的解釋。第一種冒犯影響弱者;第二種冒犯乃由不良性格和法利賽人的驕傲所造成的。所以,我們應當分別,前者為冒犯弱者,後者乃屬於法利賽人的。我們當約束我們對自由的使用,當體諒軟弱弟兄的無知,而對於法利賽人的尖酸苛刻,則絕不可屈服。我們對於軟弱弟兄的責任是保羅在好多地方所表明過的:“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又說:“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羅14:1,13)。還有許多相似的地方,讀者可詳加研究,此處不必多事徵引。總括起來,“我們堅固的人,應該擔當不堅固人的軟弱,不求自己的喜悅。我們各人務要叫鄰舍喜悅,使他得益處,建立德行”(羅15:1,2)。另一處又說:“只是你們要謹慎,恐怕你們這自由,竟成了那軟弱的人的絆腳石”(林前8:9)。又說:“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我說的這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總之,“不拘是猶太人,希利尼人,是上帝的教會,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林前10:25,29,32)。另一處又說:“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加5:13)。這意思就是說,那賜給我們的自由,我們不可用來反對軟弱的鄰舍,對於他們,愛心叫我們對鄰舍作各樣的服務,這樣,我們既在上帝面前有了平安,也就能在人當中得著和平。但是對於法利賽人所認為的冒犯,我們要如何注意呢?關於這一點我們可從主所吩咐的話學習:“任憑他們罷,他們是瞎眼領路的,若是瞎子領瞎子,兩個人都要跌在坑裡”(太15:14)。因為門徒已經告訴他說,法利賽人對他的話認為是冒犯。他回答他們說,憑他們罷,他們以為這是冒犯,可以不必理會。

十二、但是這個題目仍屬懸而未決,除非我們知道誰是軟弱的弟兄,誰是法利賽人。沒有這個分別,我就看不出關於冒犯的事,我們怎能夠有自由,而同時能避免處在危險中。可是,保羅以教義與自己的榜樣很清楚地指示,當冒犯來時,我們當如何節制或持守我們的自由。當他揀選提摩太為助手時,他叫他受割禮;可是無人能使他叫提多受割禮(參徒16:3;加2:3)。他於此處,步驟雖有不同,但動機與目的並無不同。提摩太受割禮是“他雖然是自由的,無人轄管,然而甘心作眾人的僕人”;所以保羅說:“向猶太人,我就作猶太人,為要得猶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雖不在律法以下,還作律法以下的人,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向什麼樣人,我就作什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林前9:20-22)。因之,倘若我們在不重要的事上,因節制我們的自由,可得益處,那就是適當的節制。保羅決然不叫提多受割禮,他所宣佈的理由如下:“但與同去的提多,雖是希利尼人,也沒有勉強他受割禮,因為有偷著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裡的自由,要叫我們作奴僕,我們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為要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們中間”(加2:3-5)。我們也必須衛護我們的自由,就是當偽使徒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因之使軟弱的良心遇到危險的時候。我們必須隨時追求愛心,留意鄰舍德行的建立。保羅說:“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3,24)。沒有比以下的原則更清楚的了:我們對自由的使用,全在乎它是否對鄰舍有益;倘若它於鄰舍無益,就當節制。有些人想效法保羅的謹慎,約束自己,不使用自由,可是他們不是因為愛別人的緣故而有此約束。為增進自己的安寧,他們願意把一切有關自由的事都掩埋了;其實施行自由有時候可以增進鄰舍的利益,正如節制自由有時候可以幫助他們一樣。但是一個虔誠的人總須把一切關於外物的自由當作是賜給他的,好使他更能行使愛的責任。

十三、關於避免冒犯人這一問題,我在上面所提的只涉及那些不關緊要的事;至於重要而必須履行的事,不得因怕冒犯人而不作。正如我們的自由須聽命於愛心,而愛心則須隸屬於純潔的信仰。我們誠然須注重愛心,但卻不能因為愛鄰舍的緣故而冒犯上帝。我們不能贊同那漫無節制,不肯遵循規矩的暴亂行為。我們也不能聽從那些有千百種不虔敬的行為,卻藉口為避免冒犯鄰舍,不得不如此行的,好像他們並非同時鼓勵鄰舍犯罪;其實他們常常深陷於同一的汙泥中,不能逃脫。當鄰舍需要教義或行為的訓導時,他們總是主張須用奶去喂他們,其實他們自己是用極惡、極壞的意見去傳染敗壞他們。保羅對哥林多人說:“我是用奶餵你們;”但倘若那時候羅馬教的彌撒已盛行在他們當中,難道保羅也會獻彌撒的祭,並把它當作奶來喂他們嗎?斷然不會;因為奶不是毒藥。因此,他們虛妄地說他們是以奶餵養人,其實是在忍心地殘害他們。假令他們這種掩飾的話可以相信一時,他們又能用同樣的奶喂他們的兒女到多久呢?倘若他們不能長大到能夠吃其它的食品,那就證明他們未曾給用奶餵過。目前,我不願意擴大這種辨論的理由有二,第一,他們的矛盾謬誤值不得多事辯駁,凡真正懂得的人,都必蔑視;第二,在別的論題上已經論到,我不願再來重複,讀者們只要記得,不問撒但與世界用什麼攻勢要引我們離棄上帝的命令,或阻礙我們實行上帝所吩咐的,我們必須努力前進;而且不管有什麼危險威脅我們,我們對上帝的命令絲毫不能違背,亦不能在任何藉口之下圖謀神所不許可的事。

十四、由於上述的自由,信徒從基督得到特權,無須遵守那些神意不叫我們遵守的事物。所以我們的結論是,信徒的良心並不受人的威權的轄制。因為若叫基督的恩慈失掉了應得的稱讚,或叫信徒的良心失去他恩惠的益處,都是不對的。同時我們不應以此為一椿小事,因為基督為我們付出的代價並不是金銀,而是他自己的寶血(參彼前1:18,19),所以保羅毫不遲疑地說,倘若我們再容許我們的心靈受制於人,基督的死就算是徒然了(參加5:1,4;林前7:23)。保羅在加拉太書的好幾章中就是要證明,除非我們的良心能繼續有自由,基督的救恩必被掩蔽或拋棄了;倘若信徒仍然隨人所欲地被拘禁於律法或命令的束縛中,他們就確是失掉了自由。正因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題目,所以需要一個更充實更明白的解釋。因為每當提起了廢棄人為的規矩時,就引起很大的騷擾,這一方面是由於人的煽動,另一方面是由於人故意曲解,好像這樣一來就破壞了人的一切服從。

十五、為防止人犯這樣的錯誤,我們要注意:第一,人是處於兩種管制之下的:一種是屬靈的,由於屬靈的管制,良心得到造就,知所以對上帝存虔敬之心;另一種乃是政治的,由於政治的管制,人得到教導,在人類的往來關係中遵守社會本份。這兩者一般地被劃分為屬靈的與屬世的兩種權限,並無不合;前者是關於靈性上的生活,後者是關於現實世界的生活,不僅是屬於飲食衣著,而且要以規律使人過一種聖潔,正直與謙恭的生活。前者的樞鈕是在人的心靈,後者乃是指導人的外表行為;前者可稱之為屬靈的國度,後者乃是實現的政府或國家。但是,按照我們所劃分的,我們對這二者必須分別加以考慮;每當討論其中的一個時,我們必須避免聯想到另外一個。因為人好像是屬於兩個世界的,這兩個世界各有不同的律法與不同的統治者。由於這樣的區分,我們可以避免把福音所鼓吹的屬靈自由妄用於屬世的政治規律上;好像是基督徒既在上帝面前有了良心自由,就不必服從政府的律法;好像由於他們的屬靈自由,他們不必受肉體上的轄制。還有,那些似乎涉及於屬靈方面的法制,也可能是錯誤的,所以應當詳加區別,窮竟哪一些是合乎神的教訓,哪一些是信徒所不當接收的。關於國家政府的事,我將另有討論(詳見本書第四卷第二十章——編者)。關於教律,我也不願在此處討論;因為在本書第四卷討論教會權限的時候,將加詳論。但我們要以下列的方式結束目前的討論:如上所述,這問題並不隱晦,只因對屬外表的現世權限與屬心靈的良心裁判之間缺乏準確區分,所以許多人甚覺惶恐。又因為保羅吩咐信徒服從掌權的官吏,所以更使問題增加困難,他說,“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13:1,5),這樣一來,良心又為政治上的法律所捆縛了。如果他這一說屬實,那麼,我們對於屬靈的統治所已主張的,和現在將要主張的,必都落空。為解決這一困難,我們要知道什麼是良心(Conscientia);要界說這一個字,最好是根據這一個字的語源。因為正如一個人當他心中明白某種事物時,他就說“知道”(Scire),而從這一個字的根源,我們就有了“知識”(Scientia)這名辭,同樣,若是一個人對神的審判具有知感,這審判就好像另一個見證,不許他們隱瞞罪過,或閃避譴責,這種知感就是“良心”(Conscientia)。因為它是人與上帝中間的媒介;它不許人抑制他內心所知道的,卻促醒他,使他知道自己的罪。這正是保羅所說的:“他們是非之心(即良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2:15)。因為單純的知識在人的心中好像是隱藏著的。但是這一種把人置於審判臺前的覺悟,其功用在監察人心中的隱私,使人心不能為黑暗所掩蔽。所以古人的箴言說,良心就是一千個見證。因著同樣的原因,彼得也說:“……在上帝的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彼前3:21),以表明那在確知基督的恩眷,得以坦然無懼出現於上帝面前的時候,我們心中所有的寧靜。希伯來書的作者論到人將來完全自由,不再受罪的控訴時也說:“良心既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來10:2)。

十六、因之,行為是關於人的方面的,而良心卻是關於神的方面,一個美好的良心不外是內心正直。在這意義上保羅說:“但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提前1:5)。往後在同一章又表明良心與理解的不同說:“有人丟棄良心,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壞了一般”(提前1:19)。因為這話是表示良心乃是服事神和追求虔誠與聖潔生活的意願。有時良心的功用也推廣到人的方面,所以使徒保羅又說:“我因此自己勉勵,對上帝,對人,常存無虧的良心”(徒24:16)。他說這話是因為那無虧的良心所結的果子也可以達到人這一方面。但是,嚴格地說,正如我已經說過的,良心的事只與上帝有關。因此,那與他人無關,或不必顧慮他人,而只拘束自己的律法,我們就說那是管束良心的律法。例如,上帝不但要求人保守心意清潔,貞堅,不涉淫邪,而且禁止一切淫穢的言語與外表的淫行。縱使世上沒有其它的人存在,這律法還是常常壓在我們的良心上。所以,凡犯不貞潔之罪的,不只是給弟兄以壞榜樣,同時也是叫良心在神面前負罪。然而那些本身不關重要的事物卻無須受此支配,倘若它們稍微冒犯別人,我們就應當約束不行,不過要有自由的良心。所以保羅提到那祭偶像的食品說:“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併為良心的緣故不吃。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林前10:28,29)。一個信徒,倘若事先已被警告,卻仍然吃這種食品,就算犯了罪。人因為弟兄的緣故節制自己是必要的,因為是上帝所命令的,然而他並沒有終止他的良心的自由。現在我們明白了,這一條律法雖是約束我們的外表行為,卻仍叫良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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