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商業機密案也能零口供審判


你知道嗎?商業機密案也能零口供審判


零口供:

“零口供”,不是沒有口供,而是沒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實施或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口供,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二是保持沉默、緘口不言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明文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處以刑罰。”這一規定明確地表明供述是可以採信的一種證據,但不能輕信;司法工作人員對有無口供的情況應採取的正確態度。口供和其他證據一樣,並沒有優先地位。只要各項證據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並且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能成為定罪的證據,因此有時候缺乏口供並不會影響證據鏈的完整性。面對零口供的情況,關鍵在於夯實證據。


你知道嗎?商業機密案也能零口供審判


案件簡介:

於某曾經在上海E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擔任高級產品工程師,負責產品研發。2014年,他辭職離開,並很快進入另一家公司——W公司(W公司和E公司屬於同行業、生產同類產品的公司)。於某入職後不久告訴W公司經營管理人賈某,他認識的外籍人士手上有一套設計圖紙,可以用於產品研發,賈某表示同意購買。隨後,W公司向於某指定的“外籍賬戶”支付了人民幣25萬元,這套設計圖紙上的技術信息很快被用於W公司的產品研發,研發成功後大批量投入生產,W公司銷售相關產品淨利潤達1200餘萬元,之後於某和賈某又以共同發明人的身份,對部分技術申請專利。2015年10月,E公司發現W公司申請的專利中有自家公司多項未公開的技術信息。2016年8月,該公司向警方報案,據E公司介紹,作為高級工程師,於某在該公司任職時有接觸許多技術和數據的權限。而勞動合同也約定了相關經營技術保密的要求和所包含範圍,根據合同中保密條款的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以後,於某仍然負有保守E公司經營技術秘密的義務。由於於某已從W公司離職,直到2018年,警方經網上追逃才將其抓獲。於某到案後從始至終都不承認自己竊取商業秘密並以此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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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鏈:

1.該案移送到檢察院後,檢察官通過對比於某電腦內的信息,證實於某曾在E公司接觸相關技術信息、且在W公司使用的基本事實,並排除其他渠道洩露技術信息的可能性,有力辯駁了於某的辯解。

2.W公司經營負責人賈某及部分員工的證言證實,涉案技術信息繫於某“向外籍人士購入”後帶進公司,且於某曾在工作中拿出過一套含有E公司標記的數據圖紙給其他員工參考。

3.於某提供的所謂“外籍賬戶”其實是其妻子姐姐的賬戶。


種種證據都表明了於某違反約定向W公司披露、使用技術秘密用於生產、銷售相關產品的行為,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於某侵犯商業秘密,且根據2004年兩高《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屬於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情況,於某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另外,W公司經營負責人賈某始終稱其和公司受於某矇騙,並不知涉案技術系非法手段取得。但經過一系列調查,發現涉案技術信息中含有明顯E公司的標記,一般人員足以識別,W公司在使用相關技術信息時,未履行基本的注意義務,屬於法律規定應當明知的情形。犯罪嫌疑單位W公司、犯罪嫌疑人賈某應當知曉於某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情形,仍使用他人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此後的訴訟過程中,賈某自願認罪、悔罪,W公司主動與E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並積極賠償。


你知道嗎?商業機密案也能零口供審判


2020年1月1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於某有期徒刑五年,罰金50萬元,被告單位W公司罰金400萬元,W公司經營負責人賈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35萬元。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單位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金三銀四”跳槽季,企業更應注意防範因員工流動、跳槽等造成的商業秘密洩露,加強核心員工管理,簽訂完善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同時還應該收集固定證據,時刻保持警惕,防止證據滅失,在零口供的情況也能保護自身利益,零口供定罪也為企業經營中知識產權保護痛點提供了新的保護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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