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站在道德制高點洩露武漢返鄉人員信息的人才是社會的“病毒”

武漢疫情一開始,先是抱怨之聲四起,進而“談鄂色變”,屢見不鮮地出現地域性歧視現象,比如各地酒店拒絕湖北人入住,一些省份挖斷了湖北出入境公路,一些小區掛出了湖北人不得入內的標語。

一時間,湖北人成了不受待見的對象,平時相熟相親的人,也紛紛在微信群中針對湖北人吐口水,似乎將對病毒的痛恨轉移到了湖北人身上,對病毒的防患幾乎變成了對湖北人的防患。

那些站在道德制高點洩露武漢返鄉人員信息的人才是社會的“病毒”

近日,我們看到在微信群、QQ等社交軟件上出現一些關於“武漢返鄉人員”的名單信息,在這份名單裡可以清楚看到武漢返鄉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行蹤軌跡等主要信息。

別拿藉口說這是為了大家安全,就算你公佈了他們的名單有什麼用,問題是你認識嗎?

現在各個政府以及村委會對於武漢返鄉人員都有著嚴格的控制,並且每天對他們的身體情況進行了解,所以公佈這些讓大家轉載一點作用都沒有,傳播這份名單只是為自己扭曲的思想找“藉口”,無形中也觸犯了相關的法律。

這樣的傳播對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沒有一點作用,反而侵犯了武漢返鄉人員的合法權益,就有武漢返鄉人員及家屬接到很多謾罵電話,嚴重干擾了他們的正常生活,也對抗擊疫情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那些站在道德制高點洩露武漢返鄉人員信息的人才是社會的“病毒”

這種行為只顧一己之利益而不顧他人感受,甚至不惜踩著法律和道德、天理與良知的紅線,最終撕裂的是整個社會的親情紐帶,

當我們阻止這些人進行傳播的時候,他們總是以“特殊時期特殊對待”這種冠冕堂皇的理由搪塞我們,但是我們很明確的告知你們,不管在什麼時期或者什麼情況下,國家法律是絕對不允許侵犯的,那麼今天我們就和大家講一講非法傳播他人隱私信息侵犯了哪些權益。

一、侵害他人名譽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嚴格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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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注意的是,洩露個人信息嚴重者,可能會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顯而易見的是,武漢返鄉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行蹤軌跡等都是“公民的個人信息”,屬於《民法通則》及《刑法》保護的合法權益。

那些站在道德制高點洩露武漢返鄉人員信息的人才是社會的“病毒”

在這場疫情當中,“新型冠狀病毒”是我們唯一的、共同的敵人。保護好自己、保護好戰友,凝聚抗疫合力,才能團結一切力量戰勝病毒——此時的內耗,則是對病毒的“助攻”。

氛圍越緊張,越要呼喚理性;事態越反常,就越需要敬畏法律與權利。

本質上,該被嚴防死守的,是疫情而不是武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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