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聚合支付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四方支付,又稱聚合支付,是相對第三方支付而言,是通過聚合多種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銀行及其他服務商接口等支付工具的綜合支付服務。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是資金清算通道,而第四方支付提供的是支付基礎上的多種衍生服務。

律師解讀:聚合支付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作為連接著第三方支付機構和商戶的中間商,聚合支付只是完成支付環節的信息流轉和商戶操作的承載,從事的是“支付、結算、清算”服務之外的“支付服務”,並不提供資金清算通道。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於開展違規“聚合支付”服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將聚合支付定位於“收單外包機構”,對聚合支付劃了四條明確的紅線,即“四個不得”,其中之一是“不得以任何形式經手特約商戶結算資金,從事或變相從事特約商戶資金結算”。

換句話理解,聚合支付公司只是為商戶提供第三方支付通道的技術服務機構,不能沉澱資金,更不能為商戶提供支付和資金清算。

因此,在聚合支付中,“二清”是被禁止的。所謂“二清”,是指沒有獲得央行支付業務許可的單位或個人,在持牌收單機構的支持下實際從事支付業務和資金清算的一種模式。在“二清”中,資金由支付寶、微信等平臺先結算到平臺公司,再分發給下面的商戶。

非法的第四方支付,是指未獲得國家支付結算許可,違反國家支付結算制度,依託支付寶、財付通等正規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大量註冊商戶或個人賬戶,非法搭建的支付通道。

律師解讀:聚合支付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起第四方支付案件

近年以來,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的案件並不少見。2019年12月30日,新華社就報道了一起由公安部經偵局部署和指揮遼寧大連警方破獲的特大非法經營案。

據報道,深圳X貝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貝公司”)以“聚合支付”名義,從事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截留商家資金,涉案92億餘元人民幣。

X貝公司通過註冊多家“殼公司”方式向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套取支付通道,再將這些支付方式整合成一個二維碼發送給商家使用。X貝公司的資金流轉方式,不同於合規的聚合支付平臺,消費者付給商戶的錢並沒有直接進入到商家的賬戶,而是先進入X貝公司的賬戶。

X貝公司根據與商家約定的交付款時間將資金結算給商家,並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服務費金額根據客戶情況及約定結算時間長短確定,一般來說為代收總金額的1%左右。

“聚合支付本身並不違法,但如果聚合支付平臺從事了結算業務,對商家的資金進行了截留,形成所謂‘資金池’,就是非法行為,風險很大。”公安部經偵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非法支付結算業務一個鮮明的特徵是平臺在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消費者付給商家的錢截留,從中直接抽走手續費後,再轉到商家賬戶。

律師解讀:聚合支付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四方支付是否構成非法經營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聚合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經手特約商戶結算資金,從事或變相從事特約商戶資金結算,只能為商戶提供第三方支付通道的技術服務。聚合支付服務商不需要取得牌照,但不得從事客戶資金結算業務,如果從事或者變相從事資金結算,情節嚴重的,就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非法的第四方支付中,行為人主要通過註冊大量空殼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道,購買第四方支付軟件的源代碼、收款碼、身份信息、金融賬戶進行收取資金,隨後將資金轉入“乾淨”的第三方支付賬戶,再轉入多個個人銀行賬戶,從事資金結算。

我們可以通過分析資金的走向來判斷是否存在資金結算。如果資金經過平臺的賬戶或者平臺控制的賬戶才流到商戶賬戶,那麼就可以認定為形成了資金池,應該認定為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構成非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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