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抵押租賃車輛受懲處

擅自抵押租賃車輛受懲處

用別人的身份證、駕駛證租車後擅自用車抵押借款,還承諾不還錢就用車抵,結果錢沒還上,租來的車被債權人轉賣給了他人,越過法律紅線的狄某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擅自抵押租賃車輛受懲處

(圖片來源於網絡)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狄某用前妻的身份證、駕駛證與賓川某汽車租賃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租車行)簽訂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以每天200元租金的價格租了1輛車。當天,狄某支付了600元押金後,租車行就將車交給了他使用。僅過了幾天,狄某卻在怒江州六庫鎮以這輛租來的車作抵押向王某借了4萬元,並約定如果一個月內未還清借款,這輛車就歸王某所有。借款到期後狄某沒有還錢,也沒有將車還給租車行。2017年9月,王某將車以4萬元的價格轉賣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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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絡)

2018年1月23日,租車行向公安機關報案,2019年4月18日,公安機關扣押了該車,並於次日發還了車主。經鑑定,車輛認定價格為72209元。

另查明,被告人狄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狄某在履行汽車租賃合同過程中,未經車輛所有人同意,擅自將沒有處分權、價值72209元的車輛抵押給他人借款,承諾到期未還清借款,抵押車輛即歸債權人所有,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車輛的目的;借款到期後,狄某未歸還借款,也未將租賃車輛歸還車輛所有人,致使租賃車輛被債權人處置,客觀上造成租賃物被他人佔有;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較大。被告人狄某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租賃車輛被公安機關追回發還車主,減少了車主的損失,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以合同詐騙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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