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博士離職難,不應只從法律入手

媒體日前報道,山西忻州師範學院一名女博士因離職問題被學校告上法庭:不交51萬元補償費不能走。校方提供的依據是雙方於2018年9月簽訂的《協議書》和該院《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而在賈某青看來,自己需要支付的離職賠償金額應該是學校為其讀博期間支付的8萬餘元費用。雙方在離職賠償金數額問題上分歧明顯,引人注目。進一步講,博士離職難近年來時有發生,因為涉及高校求才用才留才的深層次問題,頗為值得探討。

博士離職難,究竟難在哪裡?從法律的角度來審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違約責任。就該案來說,忻州師範學院追責的焦點在於賈某青違反了服務期約定。服務期之所以不同於聘用期,在於用人單位履行了一個特殊投入的先行義務,比如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特殊待遇等。這就意味著,勞動者也須隨之承擔一個相對應的義務。現實中,這類義務往往缺少清晰的界定。

高校教師離職之所以往往要面對服務期的履約問題,與高校近年為在競爭中獲取優勢而加大引才的“籌碼”有關。從平衡勞動關係的角度來說,高校傾力引才、提升人才待遇,也抬高了教師離職的門檻。這對校方與教師的誠實信用、履約能力都是一個考驗。從整個高教行業來說,既要有效避免非理性的違約離職,又要積極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才能保證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而對高校來說,要從簽約一開始,就明確教師承擔的違約成本,給出清晰而有公信力的經濟衡量,讓違背規則者付出應付的代價,才有可能有效約束教師的盲目離職。同時,高校有必要多以制度思維找問題、想辦法、謀發展,構建起透明高效的教師進入與退出機制,促進人才的良性流動。

古人言,人才者,求之者愈出,置之則愈匱。這番告誡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對人才要追求、渴求,才能廣泛招攬天下的人才;二是要把人才放在最合適的位置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如果棄之不用,人才就會越來越少。所以,高校求才用才留才,不只是要給人才切實的好處,還要善於不拘一格、用其所長,並以公心求公平、以公心講公道。畢竟,用人之計,關乎長遠。維權雖屬必要之舉,但平時的人才建設又怎可忽視?

(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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