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律師被舉報後遭律協處分,起訴舉報者名譽侵權勝訴

1年來,廣東汕頭市友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信公司”)和其曾經的代理人——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國安互指對方存在違規行為或侵權,先後舉報和提起訴訟。

針對友信公司的舉報,廣州市律協曾先後兩次對王國安作出處分決定,王國安均不服,向廣東省律協申請複查。之後,兩次處分決定都被廣東省律師協會撤銷,併發回廣州市師協重新作出決定。2019年9月,廣州市律協第三次作出處分決定,認為王國安存在多項違規行為,給予其公開譴責行業處分。

王國安不服,再次向省律師協會申請複查。2020年2月4日,廣東省律協維持了廣州市律協的第三次處分決定。對此,王國安4月26日回覆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稱,他已向省律協提出補正複查申請。

另一方面,王國安認為,友信公司通過微博所發佈的舉報內容,有30條侵犯他名譽權的微博信息,遂起訴友信公司。

2019年11月,廣州市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友信公司需刪除涉案30條侵犯王國安名譽權微博信息,並在微博發佈致歉聲明;向王國安支付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4650元,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友信地產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4月,廣州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原判,認為,廣州律協認定王國安存在違規行為,但並未認定王國安存在友信公司在微博所舉報的一些內容,如“做虛假承諾,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用虛假訴訟謀取鉅額律師費”等。

廣州中院還認為,友信公司在有關部門受理其投訴並已開展調查期間,又在其微博發佈涉案舉報信,該舉報信內容在發佈時並未經有關部門調查認定,友信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發佈的文章內容是客觀真實的,其在微博上發佈涉案舉報信,其行為已經超出了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邊界,友信公司對此存在主觀過錯,侵犯了王國安的名譽權。

4月26日,友信地產相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市律協已認定王國安多項違規,並作出了處分,而王國安起訴他們舉報內容侵犯了名譽權並勝訴,這不合常理,他們會申請再審。

企業舉報代理律師,律師被律協處分

友信公司是廣東汕頭市的一家房地產企業,王國安曾多次為該公司提供法律服務。此前,雙方因發生訴訟代理合同糾紛,王國安曾起訴過友信公司。

自2018年開始,友信公司向廣州市司法局等部門舉報王國安涉嫌違規,後又通過微博賬號@汕頭友信地產發佈相關舉報信息。澎湃新聞查看發現,該微博賬號曾發佈多條舉報王國安的信息,如2018年4月發信息稱,舉報兩月無果,決定在微博公佈相關舉報內容。

同年4月19日,該微博賬號發佈《關於王國安律師違法的舉報信》。舉報信稱,王國安存在五項違規行為,分別為:1、做虛假承諾,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2、刑事案件風險代理;3、收取律師費不開發票;4、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5、用虛假訴訟謀取鉅額律師費。

之後,廣州律協曾三次對王國安作出處分決定,其中前兩次被廣東律協發回要求重新作出決定。

廣州市律協作出的文件顯示,根據投訴人提供的材料,2018年10月,廣州市律協作出《行業處分決定書》,王國安不服,向廣東省律協申請複查。2019年1月,廣東省律協發回市律協重新作出決定。2019年4月,廣州市律協再次作出《行業處分決定書》,王國安不服,再向省律協申請複查。2019年7月,廣東省律協再次發回市律協重新作出決定。

2019年9月,廣州市律協第三次作出處分決定,認為王國安在代理投訴人友信公司與深圳市某貿易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及黃某某等人涉嫌職務侵佔罪等案件過程中,存在多項違規行為:1、收取當事人五萬元辦案費後未與當事人進行結算;2、私自接受委託;3、違規作出承諾;4、刑事案件風險代理;5、同一刑事案件接受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接受投訴人的委託,為投訴人員工侵佔投訴人財物進行辯護,違反有關利益衝突規範。綜上,給予王國安公開譴責行業處分。

此外,廣州市律協在給友信公司的覆函中稱,市律協認為,王國安所在的律所對委託合同審核不嚴,給予其責令檢討處理。

王國安對處分不服,又一次向省律協申請複查。2020年2月,廣東省律協認為,原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區分適當,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維持原處分決定。

4月26日,王國安回覆澎湃新聞表示,他不接受該處分決定,已向省律協提出補正複查申請。

被處分律師起訴舉報者侵犯名譽,法院判被告道歉並賠償

因認為友信公司在微博發佈的舉報內容侵犯其名譽權,王國安將對方告上了法庭。

相關判決書顯示,王國安認為,2018年4月以來,友信公司在微博發佈舉報信等詆譭王國安的微博,數量多達30條,而所涉內容無中生有,對王國安進行惡毒人身攻擊,對其名譽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害。具體如下:

1、王國安通過合法途徑主張風險代理勝訴後應得的律師費,一審、再審和檢察院監督程序中,友信公司均敗訴,舉報信卻說這是“用虛假訴訟牟取鉅額律師費”;2、“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沒有事實依據;3、舉報信說王國安“常打朱明國(注:曾任廣東省紀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等,於2014年11月落馬)的旗號承攬業務”,並無人證物證;4、舉報信稱王國安違法,卻沒有證據證明;5、友信公司通過微博發佈30條不實信息,在廣州市司法局、律協正在審查期間四處散佈,引起大量轉發,其中有的甚至引發幾百次轉發,不僅對王國安及所在律所的名譽造成重大的政治損害,給上級主管部門造成很大壓力,還嚴重影響王國安的正常工作,花費大量時間應對各級調查,不能正常辦理案件,經濟損失很大。

對此,友信公司辯稱,對於王國安的諸多違規行為,已由廣州市律協查實,友信公司沒有侵犯其名譽權;友信公司所發佈的微博信息完全屬實,無需刪除,更無需向王國安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維權成本等。

2019年11月,此案一審宣判:友信公司需刪除涉案30條侵犯王國安名譽權微博信息,並在微博發佈致歉聲明,向王國安支付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4650元,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此案的焦點在於,友信公司通過微博發佈的舉報信等關於王國安的信息,是否構成侵權。

廣州市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對於友信公司發佈的舉報信內容,王國安稱不屬實,而友信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廣州市律協也未作出生效的事實認定,故舉報信的內容無事實基礎和依據,友信公司存在侵權行為。其次,明知廣東省律協撤銷市律協作出處分決定後,市律協再次調查認定事實之前,友信公司多次發佈無證據證實的內容,存在明顯主觀過錯。再是,友信公司在微博發佈涉案微博文章和信息,微博是公開輿論平臺,已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所閱讀、評論、轉載,客觀上降低了社會公眾對王國安的評價,已造成王國安名譽貶損的後果,發表的行為已產生侵權結果。

友信地產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0年4月,廣州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認為,友信公司上訴稱在微博上舉報的內容屬實,其沒有侵犯王國安的名譽權,但法院審理期間,友信公司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其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法院認可一審法院對此案事實的分析認定,對友信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二審期間,友信公司曾向法院提供一份廣州市律協給友信公司的覆函文件。該覆函文件顯示,廣州市律協審查認為,王國安在經辦案件過程中,存在收取當事人五萬元辦案費後未與當事人進行結算、私自接受委託、違規作出承諾、刑事案件風險代理、同一刑事案件接受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委託、違反有關利益衝突規範的違規行為,與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要求不符。

對此,廣州中院認為,該覆函文件並未認定王國安存在友信公司在微博所舉報的一些內容,如“做虛假承諾,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他聲稱和時任廣東省紀委書記朱明國是中大校友,他在廣東沒有打不贏的官司,並表示可以找朱明國反應情況保證案子勝訴,以此忽悠友信公司承攬了案件”“在友信公司報銷6萬多元差旅費”“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用虛假訴訟謀取鉅額律師費”“直到現在他還打電話恐嚇過友信公司負責人”等。

對於上述二審判決,友信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市律協已認定王國安多項違規,並作出了處分,而王國安起訴他們舉報內容侵犯了名譽權並勝訴,這不合常理,他們會申請再審。而王國安稱,友信公司的舉報內容不實,不僅侵犯其名譽權,還構成了誣陷,他會進一步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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