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火葬和土葬的选择

论火葬和土葬的选择

火葬好,还是土葬好?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答案。

其实,两者各有利弊。关于火葬土葬的利弊得失,我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说过。此处不再赘述。

因为这个本来不是什么问题。

但是应了某地某个特殊的节点,火葬和土葬的选择就随之进入了当地许多人的议论,正如前几年河南周口地区某官员主政,按照个人所好,发文强迫辖区全民火葬。一瞬间,火葬轰轰烈烈地推进,引起人们的强烈反应。最终,随着该官员的离开,这场运动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成为了一场闹剧而告终。

其实,无论火葬还是土葬,都应因地制宜,入乡随俗,尊重传统,尊重民众的自主选择权。

对于火葬和土葬,公民有选择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几千年流传的民俗,任何人无权干涉和强迫必须选择什么。

如果非要打着某种改革的名义去干涉,那么要看看有没有法律依据。法无授权则不可为。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强调政府要依法行政。

论火葬和土葬的选择

推行某种改革,无论打着什么旗号,无论说得多么冠冕堂皇,都不可违法,不可逆民意。

凡是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决策,必须寻找有效的法律依据,并且公开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召开多数各界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进行无记名表决。

如果能达成共识,也得通过人大常委会这个法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颁布,有序推进。

当然,所有的行政管理还要尊重公民个人的选择权,顺从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否则,只能增加政策实施的难度,恶化干群关系,激化不必要的矛盾。

任何人绝不能肆意动用公权力强迫群众必须火葬或者必须土葬。

这种行为,本身是违背法律程序的,于法无据,更不得人心。

没有任何宪法条款规定公民必须火葬或者土葬,更没有任何宪法授予官员和政府强迫公民必须火葬或土葬的权力!

在现代文明社会,法治精神和法制建设一直是社会主流价值观。所有官员必须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不得越位。施策必须顺应民心,不能背逆民意。

否则,政策不得人心,必定短命,成为闹剧和笑话。

火葬还是土葬,应该尊重民俗和民众自主选择权。公民有选择土葬的权利。

任何人绝不能用公权力强迫公民必须火葬。 强迫公民火葬于法无据。

没有任何宪法条款规定公民必须火葬,更没有任何宪法授予官员和政府强迫公民必须火葬的权力!所有官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越位。必须顺应民心,不能逆民意。

论火葬和土葬的选择

否则,政策没有法律依据,又不得人心,实施过程中一定会困难重重,半途夭折。

几千年来,有的地方习惯于海葬,有的地方流行天葬。河南河北这些中原地区则流行土葬。土葬民俗在这里延续几千年,埋葬几千万人,也没有占据多少耕地。即使土葬,也没有堆起很大的坟茔。很小的土坟,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消失了。如果硬要说土葬浪费土地,客观上说不过去。

社会支持殡葬改革的声音。殡葬改革可以推行,火葬也可以倡议,但要尊重民俗和公民权利,绝不能滥用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否则就是自我扩权的违法行为。

在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以及京津冀地区的调查结果显示,这里的大部分人认为,殡葬可以改革,但要尊重民俗风情,例如可以土葬深埋不起坟,植树纪念不烧纸,丧礼简约不铺张。这也是移风易俗树新风的殡葬改革。

他们还认为,殡葬改革不等于火葬,火葬也不是殡葬改革的最佳选择和唯一形式。

殡葬改革是一个重要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殡葬改革不是简单的火葬,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和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需要倡议,需要宣传,需要慎重的有序推进,更需要顺从民意。

任何改革,民意不可违!

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shunanhu,阅读更多内容


论火葬和土葬的选择


论火葬和土葬的选择


论火葬和土葬的选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