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週
2020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週,主題是“職業健康保護•我行動”。
《職業病防治法》宣傳週的由來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正式審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原衛生部決定從2002年起,每年4月的最後一週為職業病防治法宣傳週。活動內容
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今年宣傳週活動主要以線上活動為主,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職業健康知識,進一步提高廣大勞動者職業健康意識,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注職業病防治的濃厚氛圍。
《職業病防治法》十問十答
01 什麼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2 我國的職業病有哪些?
目前共10類132種,具體分類為:
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19種
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
職業性腫瘤,11種
職業性皮膚病,9種
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
職業性傳染病,5種
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
職業性眼病,3種
其他職業病,3種
03 我國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是什麼?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04 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是誰?
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2.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05 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職業健康權,即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職業病危害的知情權,即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即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5.檢舉權、控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機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作業權,即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民主管理權,即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06 勞動者應盡的義務是什麼?
1.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
2.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3.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07 職業病防治有關費用由誰承擔?
1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疑似職業病患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08 勞動者如何判斷自已患的是不是職業病?
可通過以下四個條件進行判斷:
1、必須有勞動關係,患病者應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等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09 如何進行職業病診斷?
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申請職業病診斷需攜帶以下材料:
1、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2、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5、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10 職業病患者享有哪些待遇?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患者,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患者的勞動合同;
5.職業病患者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6.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患者,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來源:武陵源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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