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三流一致”?
增值税是以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属于间接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是指货物、资金、发票的流向指向同一法律主体。在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情况下,货物流可能会被解释成劳务流、服务流。
但是事实上从来就没有什么“三流一致”
一、“三流一致,方得抵扣”的规定的由来
事实上,“三流一致,方得抵扣”的规定并未明确见诸于任何现行的正式的增值税税政文件,仅散见于各级税务局稽查部门的稽查经验总结、稽查检查提纲或江湖上财税大师赚足眼球的滔滔演讲之中。也就是说,该政策并非税收公开文件的公开规定,不属于有效的税收政策。没有正式法源的政策,在行政执法中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
名不正,则言不顺。师出无名,引起非议纷纷,也就在所难免了。
那增值税实务中何以出现“三流不一致,不得抵扣”的潜规则的呢?中国古代成语“三人成虎”应该就是这类事情的典型注脚。
二、市场经济离不开商业信用,离不开发达的金融,离不开便捷的物流……
1、资金流方面。必要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信用体系即包括银行信用也包括商业信用等。对“资金流一致”的狭义理解,直接挤占了必要的商业信用的存在空间。而这,与我国现阶段正极力倡导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是极不合拍的。
“三流一致”的狭义理解,要求资金流转一律点对点,直接排斥市场经济所依赖的信用体系,致使很多正常的金融结算、金融创新、商业信用等受到不正常的排斥。新兴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更是将深受压迫,前行艰难。
2、货物流方面。要求货物流完全的严格的点对点流转更是近乎荒唐。别说是在市场经济下,就是在计划经济下,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可能存在于原始的以物易物的简单经济中。
试想,注册在北京的甲企业向深圳的乙企业采购一批货物,销售给上海的丙企业。要求标的物首先必须运送到北京甲企业入库,然后再由北京发往上海。这样的政策是何等的荒唐。这绝不是一个正常商人所能做出的事。这也不是法制政府要求经济主体所做的事。——只有傻子才会这样干。
3、发票流方面。这是唯一可以要求一致的。
【结语】
“三流一致”,主要是防范发票虚开问题。但“三流”一致,未必就没有虚开问题。而“三流”不一致,也未必就一定会有虚开问题。到底有没有虚开问题,还得拿证据来说话。
因此,小编在这里亮出增值税上的真正解法:从来就没有什么“三流一致”。“三流一致”,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小编建议:从比较务实的角度来说,能做到“三流”一致,一定要“三流”一致;做不到的,要保证或证明业务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