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企业之间的资金无息借贷行为如何纳税

深度解读!企业之间的资金无息借贷行为如何纳税

最近接到上级的风险任务,某企业与其子公司、其下属的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但并未缴交相关的税收。相信不少人与该企业存在同样的疑惑,无偿贷款,没有盈利也要缴税吗?无偿借贷可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逐项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很明显,企业与企业之间提供的资金借贷,即使是无息无偿,应视同销售缴交贷款服务的增值税。这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是相同的道理。

资金借出方应以本金为基数,根据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应收利息,然后利息乘以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可以看出,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权力”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关联企业;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由上可知,非关联企业的资金无息借贷行为不调增借出方的应纳税所得税。关联企业若税负相同,

或资金借出方所得税税率(如高新企业15%)低于资金借入方(如25%),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也体现了此精神。但若关联方从高税率一方借给低税率一方且不收取利息,则有逃避国家税收嫌疑,会触发特别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如果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合理利息,即使是资金借出方所得税税率低于借入方,也不会触发《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特别纳税调整。但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2:1,金融企业不得高于5:1,否则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财税〔2008〕121号)。

三、借款合同印花税

印花税的课征对象是书立、领受指定应税凭证的行为,因此若资金借出方为金融组织

,不论是否关联企业,借款合同双方都要按金额的万分之0.5贴花。若借贷双方均非金融企业,则无须征收借款合同印花税。

注意不少经济大省落实国务院减税部署,从2019起至2021年止减半征收印花税,具体要看各省的优惠政策。

若企业符合“企业集团”的条件,可适用财税〔2019〕20号文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那么在此文件出台之前,以及文件失效(2020年12月31日)后,企业集团内的资金借贷需求应如何安排呢?答案是:“统借统还”。欲知后事,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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