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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抵禦風險帶來的經濟上的損失,但是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如果不予理賠的話,那麼這份保險就白買了,一旦出現理賠糾紛的時候,我們也不能百分百就確認是保險公司的問題,有時候也要尋找保險消費者自身的原因。
保險消費者經常購買的保險有重疾險、意外險、壽險等,今天我們來說一下意外險,消費者購買意外險,普通職業當然可以隨意購買,對於一些危險係數比較高的行業來說,他們購買意外險就會有一定的限制性,因為保險公司所承擔賠付保險金的風險係數會高一些。那麼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都身亡的情況下,誰能繼承保險金呢?
01真實案例
在2011年9月份,因為高某(化名)和妻子共同從事電梯安裝工作,高某考慮到二人從事的職業危險係數大,在諮詢過當地的一家保險公司之後,便決定為妻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年繳保費為1000元,總保額為50萬元,受益人為高某自己。
在2012年8月份,夫妻二人在一次維修電梯時,不幸發生了,兩人雙雙從高處跌落,當場身亡,妻子的父親文某(化名)瞭解到情況之後,心如刀絞,難掩悲痛,在處理完二人的後事之後,妻子的父親便整理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經過審查之後,最後決定拒賠文某,其拒賠理由為高某在投保的時候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其妻子從事的是高風險職業,而且文某不是合法的繼承人,無權申請理賠,因此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文某不服,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請求法院裁決。
02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稱高某投保的這份保險的受益人為自己,現在高某已經身故,那麼有權申請保險金的應該是高某的合法繼承人,而文某是其妻子的父親,無權要求賠付保險金。
高某在投保的時候並未如實告知給保險公司他們二人所從事的職業是電梯安裝崗位,這屬於高風險的工作,根據意外險的合同規定,如果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其工作性質,屬於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根據保險相關的法律規定,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雙雙身亡的情況下,且無法判斷死亡的先後順序,保險公司應該向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賠付相應的保險金。
投保人高某在投保的時候,已經向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諮詢過他們所從事的職業能否購買意外險,在簽訂投保合同的時候,高某在投保書上回答保險公司人員詢問的時候,也告知自己與其妻子的職業是電梯安裝維修工作 ,由此得出高某已經履行了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付文某50萬元保險金。
本案例追根究底還是保險公司的責任,既然夫妻二人已經如實告知過保險公司自己的職業,保險公司還是讓其投保,但是夫妻二人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想洗脫的一乾二淨,不想賠付保險金,這未免也太不負責任了吧!
03好買保觀點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夫妻二人共同身亡,那麼誰有權利繼承保險金呢?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險金由被保險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因此法院的決定是很正確的,保險公司應該向高某妻子的父親賠付保險金。
在此次案例中,也提醒了廣大的保險消費者,即使自己從事的職業屬於高危風險職業,想要購買保險,一方面要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自己的工作職業,另一方面要找靠譜的保險公司以及保險業務員,不能輕易聽信業務員對保險產品的誇大吹噓,要保持冷靜的頭腦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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