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被改,千万资金遭强平:场外配资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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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中国境内股票市场投资者数量突破1.7亿,其中散户投资者数量占比99%。

随着A股行情转好,投资者参与融资的热情显著升温,有些人虽囊中羞涩,但也想放手一搏,场外高杠杆配资随之出现了死灰复燃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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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何谓场外配资?

根据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86条规定,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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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说,场外配资就是“借钱炒股”,即投资者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的现金或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较高的杠杆比例将资金出借给投资者买卖股票,并收取利息及管理费的行为。


02、场外配资VS场内配资


和通常认为的OTC场外交易市场不同,这里的“场外”和“场内”并不以空间区域划分,而是以是否需要金融牌照或批准以及是否需接受金融监管为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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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到,场外配资本质上属于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不合法融资活动,且具有多方风险,例如:

平台风险

由于配资方缺乏内部风控且无外部监管,可能存在卷钱跑路的情况;同时某些配资方利用虚拟盘交易,致使投资者交易指令和资金未实际进入证券交易系统。

杠杆风险

场外配资杠杆可能高达10倍之多,高杠杆相应放大了交易风险,如遇行情下跌可能瞬间爆仓。

资金安全风险

由于场外配资中投资者将资金与证券存放于他人账户,其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

03、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初,陈某(出借人)和潘某(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因潘某证券投资需要,陈某向其出借本金5,000万元并提供股票资管账户、交易密码以及交易软件,潘某则需提供1,000万元作为借款保证金,两笔款项均汇入陈某名下股票资管账户。潘某有权使用该账户内资金总额买卖股票,盈亏自负,但需定期向陈某支付利息和管理费。陈某则在协议执行期间不得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但该协议约定有平仓线5,400万元,即如遇借款账户资金总市值低于5,400万元时,陈某有权以任何可能成交的价格卖出账户内股票强行平仓,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潘某自行承担。

同年8月17日上午,潘某凭密码无法登录该虚拟账户,联系陈某后,陈某发现密码已被修改,遂重置了密码。潘某重新登上账户后发现账户内所有股票被分批卖出,并分批买入某Z股票共840,800股。该股票收盘价为37.48元,收盘时账户市值为5,473万余元。潘某随即联系交易软件平台向其查询上述异常交易的IP地址并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但未有侦查结果。次日上午,Z股票开盘价跌至33.73元,陈某随即将账户内Z股票全部平仓,平仓后账户市值为5,158万余元。

2018年10月,潘某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其因17日异常交易及18日不当平仓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并返还利息和管理费。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赔偿潘某损失213万元,返还利息844,702元,驳回潘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陈某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为:

一、该《借款协议书》的合同效力;

二、关于过错责任和损失承担。


一、关于该《借款协议书》的合同效力认定。涉案协议书约定内容符合场外配资特征,故其性质为场外配资合同。场外配资属融资融券业务内容,融资融券为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为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有权展开。本案被告系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无权开展配资业务,故原被告就场外配资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无效。

二、关于过错责任和损失承担。《借款协议书》无效后,潘某主张陈某承担涉案账户损失应以陈某存在过错为前提。


其一,就潘某主张陈某平仓不当应当赔偿平仓损失。根据平仓后虚拟账户的市值5,158万余元来看,平仓时账户市值确已低于合同约定的平仓线5,400万元,合同亦约定低于平仓线时陈某有权以任何可能的成交价包含跌停价平仓,故陈某当日采取的平仓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平仓结果为17日交易结果的延续,两日的损失应合并考虑。


其二,就潘某主张陈某实施17日交易行为应当承担交易损失。对此,陈某否认17日异常交易为其操作,在潘某不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由于陈某提供的该交易软件未开发MAC地址等记录功能,导致诉争损失系谁所为无法查清;同时,陈某作为涉案交易账户及风险的管理者,并未通过非目标股票的持仓量设置等对涉案交易的风险予以控制。法院根据陈某的过错程度,酌定其对涉案投资损失承担213万元的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利息问题。《借款协议书》虽认定无效,潘某使用陈某提供的配资账户和资金,仍应当承担相应融资成本,故酌定陈某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收利息损失。


温馨提示

从今年5月起,证监会持续高度关注资本市场场外配资情况,多地证监局先后公示场外配资“黑名单”,集中曝光了数百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上海证监局于2020年5月28日及6月8日先后发布两批共53家上海辖区内不具备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记选择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投资交易,远离场外配资活动,防止财产损失。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作者:许雅芳、徐赟、侯艳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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