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最新政策要點在這兒,彙算清繳用得上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倒計時!2019年度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你都知道嗎?

快來一起看看吧~~


一、稅前扣除政策

(一)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額內。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 發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也可執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二)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扣除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為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8%;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三)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按1%計提並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規定的金融企業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規定計提並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政策。

金融企業凡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規定執行了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不再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第一條至第四條關於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的規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四)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準備金等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依據有關規定,按其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2%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徵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有關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32號)


二、稅收優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二)創業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四)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五)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實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政策;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徵5年企業所得稅;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七)橫琴新區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橫琴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增列有關旅遊產業項目,享受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橫琴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增列旅遊產業項目的通知》(財稅〔2019〕63號)

(八)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徵免企業所得稅。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徵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 年第52號)

(九)鐵路債券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年至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繼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適用“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十一)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 年第76號)

(十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十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三、綜合性稅收政策

政策要點: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64號)


四、“放管服”政策

(一)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政策

政策要點:自2020年1月1日起,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在綜試區註冊,並在註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這三個條件的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徵收時,統一採取4% 的核定應稅所得率,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有關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36號)

(二)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政策要點: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進一步優化納稅申報,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等13張表單的表單樣式或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並取消部分資料的填報:一是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等7張表單樣式和填報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等3張表單填報說明進行修訂。二是對《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後所得明細表》(A108010)中個別數據項的填報說明進行完善。三是取消《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填報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報送。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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