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12萬元以下,肯定不需要辦理個稅彙算清繳?

誤區

今天跟幾個會計朋友聊天,說起自然人個稅APP彙算清繳來了,大家一致的觀點是:年收入12萬元以下,肯定不需要辦理個稅彙算清繳!

注意,這樣認識是片面的,是個誤區!年收入12萬元以下的自然人,有的也要辦理個稅彙算清繳。

案例一

王平2019年度從甲公司每月取得工資6000元,每月均依法履行了扣繳個稅的義務,王平2019年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累計預扣預繳個稅(6000*12-60000)*3%=360元。

王平又從乙公司取得了勞務報酬900元,但是乙公司在支付勞務費的時候沒有依法履行了扣繳個稅的義務,按照規定應預扣個稅=(900-800)*20%=20元。

王平2019年合計年收入72900元,沒有超過年收入12萬元,假設王平沒有任何扣除項目。

請問:

王平在2020年3月1日到6月30日期間是否需要辦理個稅的年度彙算?

答覆:

需要辦理。

雖然王平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而且王平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也不超過400元,但是由於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因此不得免除王平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義務。

因此:

王平辦理年度彙算的時候需要補繳個稅=20元

總之:

如果扣繳義務人在向您支付綜合所得時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您應當在年度彙算申報時自行補充申報。

案例二

王平2019年沒有上班,因此沒有固定工資,只是幫著別人寫寫程序等,取得勞務報酬70000元,支付單位依法扣繳了勞務報酬的個稅15400元。

計算過程如下:

收入額:70000*(1-20%)=56000元

應預扣預繳稅額:56000×40%-7000=15400元

年收入12萬元以下,肯定不需要辦理個稅彙算清繳?

請問:

王平2019年的年收入12萬元以下,是否一定不需要辦理個稅彙算清繳了?

答覆:

王平由於預扣預繳了個稅15400元,需要通過辦理個稅彙算清繳來實現退稅15400元。

當然王平也可以放棄退稅而免於辦理個稅年度彙算。

總之:

44號公告只是免除了王平辦理彙算清繳義務,但並沒有剝奪辦理彙算清繳的“權利”,王平年收入雖然不滿12萬元,屬於中低收入者,但是可以通過匯繳獲取退稅。

辦稅提醒

如果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您就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1.您屬於稅法規定的中國居民個人;

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取得了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一項或多項;

3.按年綜合計稅後需要申請退稅(自願放棄退稅除外),或者應當補稅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您的綜合所得年收入高於 12 萬元且應補稅金額

高於 400 元;

(2)取得收入時,您的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個

人所得稅。

政策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

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1.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2.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3.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第三條規定,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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