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雲南90後女孩反殺案的相關見解】

麗江90後唐雪反殺一案,為何能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我認為,圍繞在這起反殺案上的爭議,非但不是壞事,恰恰是好事。這既說明公眾樂於關注公共空間中的熱點事件,也說明,人們對正義有著強烈的感受。關注女子反殺,其實是希望辦案機關能夠秉公依法裁決,讓無辜的當事人感受到司法的陽光。

所謂依法裁決,就是使犯罪者罰當其罪,使無辜者不致蒙冤,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大致案情回顧:唐雪家受到李某三番五次的辱罵、毆打、恐嚇、威脅,李某甚至還糾集二三十人之眾圍堵大門,深夜又攜刀上門威脅、砍門,甚至要翻牆入室,此時唐雪出門制止違法侵害,並且剛出門就受到李某猛烈毆打(導致唐雪便血、例假停止幾月,看守所應該清楚),唐雪在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反擊,揮刀亂舞,後李某跑開,唐雪並未追擊。後李某因傷及升主動脈搶救無效身亡。

我個人認為這應該是最典型的正當防衛!

一,李某的行為屬於不法侵害,對此沒有疑問。

二,防衛行為當然是足以造成或者已經造成不法侵害者傷害乃至死亡的行為,否則不需要通過正當防衛使其成為違法阻卻事由。既然如此,司法機關就不能認為,凡是造成不法侵害者傷害的,就不是正當防衛。

三,認定犯罪應當從客觀到主觀,從違法到責任。當唐雪的行為客觀上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時,根本不需要過問她當時是否具有相互鬥毆的意思,也不需要過問她當時是否具有防衛的意思。但即使退一步認為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有防衛意識,也完全能夠肯定唐雪具有防衛意識。這是因為,防衛意識必要說中的防衛意識並不是所謂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的統一(一般來說,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意志,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而是隻要有防衛認識即可認定為有防衛意識。亦即,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對抗時,就應認為具有防衛意識。這樣理解,有利於將基於興奮、憤怒等進行的防衛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在本案中,唐雪當然認識到李某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對抗。所以,不能否認唐雪具有防衛意識。再退一步說,即使認為唐雪在認識到對方的不法侵害時,同時具有攻擊對方的意識,也應肯定其具有防衛意識。這是因為,防衛意識與攻擊意識完全可能並存,防衛意識並不被攻擊意識抵消,故不能因為行為人具有攻擊意識就否認其具有防衛意識。總之,唐雪具備了正當防衛的主觀要素。

四,不管是否要求防衛意識,都不能將上例認定為相互鬥毆。換言之,司法機關不可將防衛行為與防衛意識認定為鬥毆行為與鬥毆意識。在本案中,唐雪開門出去後就一直受到李某猛烈毆打,唐雪基於李某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而向李某反擊時,司法機關憑什麼認定唐雪只有鬥毆行為與鬥毆意識,而沒有防衛行為與防衛意識呢?如同防衛行為當然包含了傷害行為一樣,防衛意識當然可能包含傷害對方的意識。但是,在這種場合,防衛人並不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是認識到自己行為造成的結果是保護合法利益所必要的。換言之,這種傷害對方的意識,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意識,而非一般的故意傷害的意識。

五,即使司法機關認為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防衛意識,而在難以區分行為人當時是出於鬥毆意識還是防衛意識時,也應認定為事實不明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必須適用存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因而不能將陶某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六,過分要求手段相適應,導致將正當防衛認定為防衛過當,進而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特別明顯的是,只要不法侵害者沒有使用刀具等兇器,而防衛人使用了刀具等工具,造成不法侵害者傷害的,就以防衛過當為由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本案中唐雪雖然是退伍軍人,但據瞭解她並不是特種兵,在部隊上是話務員。一個瘦弱女子怎能抵擋一個一米九壯漢?還是體育專業畢業。事情也證明,與李某廝打在一起時唐雪明顯處於被動挨打的劣勢。不拿出刀,性命就可能不保,還談什麼制止?

另外,造成傷亡才需要通過正當防衛排除違法性,單純制止不法侵害而沒有造成傷亡的行為,原本就不符合任何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根本不需要適用正當防衛排除違法性。反過來說,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的制止,表現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刑法》第20條第一款的表述是'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

七、近年來,隨著被害人的過錯逐漸規範化地成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為了順應這一做法,司法機關便不分青紅皂白地將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當作量刑中的被害人過錯考慮。本案起訴書將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當作量刑情節,而沒有當作違法阻卻事由。

最後,我認為將正當防衛認定為防衛過當,進而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必然導致故意傷害罪的發生率提高。在閱讀國外的相關法律文獻時,發現正當防衛的判決相當多。我還發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法侵害者造成防衛人輕傷,而防衛人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的案件,一般只是認定防衛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將不法侵害者完全視為普通的被害人。防衛人不僅要負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他人輕傷,不僅不承擔刑事責任,反而能得到民事賠償。這樣的做法,反過來助長了故意傷害行為。因為人們從諸多判決中明確瞭如下'邏輯':我先毆打你,如果你不反擊,我不必負刑事責任,你只會忍氣吞聲;如果我先毆打你,你反擊造成我輕傷,我們屬於相互鬥毆,你要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我也能佔到便宜;如果我對你實施輕傷害行為,你反擊造成我重傷,你要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我不僅不承擔刑事責任,反而能得到民事賠償。在這種局面下,一些人當然願意先動手毆打或者傷害他人。這是一種很奇怪的現象,也是值得司法人員反思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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