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錢上網,小夥網吧門口偷錢被抓,一個行為多判三年,為什麼?

說起在網吧上網這件事,每個人的看法不一樣,有人覺得是浪費錢;有的人即使家中有電腦,有網絡,但就是喜歡在網吧上網,用他們的話來說,“我們上的不是網,上的是情調”。

無錢上網,小夥網吧門口偷錢被抓,一個行為多判三年,為什麼?

今天講的這個案例就是這麼一位酷愛網吧氛圍,喜歡在網吧上網的年輕小夥小張。那年小張18歲,初中畢業後在某餐廳打工,閒來無事總喜歡到網吧玩遊戲,每個月的工資百分之八十在網吧消費。一天,小張來到網吧,翻了半天口袋,沒翻夠網費,心中不免有些懊惱。離開網吧後,看到獨自下班回家的小美,錢包就在屁股後面的口袋中,錢包中有現金206元,於是心生歹念,想要偷了錢包去上網。

等到靠近小美偷錢包的時候,由於緊張小張抽錢包的時候被小美髮現。小美曾經練過跆拳道,看到小張一人,並沒有因為害怕失去理智,而是拉扯著錢包不讓小張拿走。這時小張拿出口袋中小刀刺向小美,小美害怕鬆手,小張離開後,小美報警。後警察在網吧將正在遊戲的小強帶走。

對於本案,如何評價小張的行為?

首先,在這個案件中,小張的行為是否以盜竊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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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盜竊罪,在《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這裡,我們需要注意,盜竊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在客觀上達到刑事處罰的相關年齡、行為要求。

本案中,小張的行為在初始階段以盜竊為目的,想要侵犯小美的財產權。但是,隨著事態發展,已經超出了盜竊罪的範圍,所以不能以盜竊罪定罪。

其次,小張的行為應以搶劫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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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第243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在這裡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盜竊罪和搶劫罪都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但是搶劫罪在案發時必須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當場使用暴力手段,這和盜竊罪是有明顯的區別的。

在本案中,小張如果在小美髮現偷其錢包後離開,這屬於盜竊未遂。但是,當小張拿出口袋中的匕首使,其行為性質已經發生轉變,從剛開始的偷變為搶。所以校長的行為屬於搶劫行為,應該按搶劫罪定罪。

最後,如何對小張量刑?

根據《刑法》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中,涉案金額是200元人民幣,如果按照盜竊罪來定罪的話,一般情況下會處拘役或罰款的處罰,但是小張行為屬於搶劫罪,搶劫罪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三年,考慮到其社會危害性不大,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所以將對小張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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