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丨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关键词】:民间借贷 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性质和效力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着重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边界等方面进行细致研究,也要对国家相关金融政策有一个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

要依法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等新生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国家的金融政策,不会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又有利于满足人们日常需求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就应当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依法保护。

除此以外,也要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框架内,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妥善解决利息及违约金等争议。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加强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9年5月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6~67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要注意区分生活互助性借贷生产经营性借贷。随着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大幅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资金供给和需求旺盛,民间借贷已经不仅局限于生活互助,融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目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区分生活互助性质的借贷与生产、经营性质的借贷。对于生活互助性质的借贷,要注重遏制高利贷行为;对于经营性质的借贷,要注重查明基础事实,无论是以借贷形式体现其他法律关系,或者是以其他形式掩盖借贷关系,均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作出处理。

——张勇健:《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3年4月12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

不要轻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当前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时候,认定合同无效要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提供有效的法律空间,避免因随意认定合同无效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杜万华:《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2011年6月24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法释〔1999〕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II》1513页

观点编号655

司法观点丨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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