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需要哪些证据?

法律上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需要哪些证据?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2日,姬某与马某、王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马某、王某向姬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9月20日,款项于2014年8月22日交付。借款到期后,姬某多次向马某、王某追讨欠款,马某、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王某偿还姬某借款10万元。

原告姬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民间借款合同,证明姬某与马某、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马某、王某向姬某借款10万元;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姬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马某交付借款10万元;3、收条,证明马某于2014年8月22日收到借款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姬某与马某、王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马某、王某向姬某借款10万元后,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现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于2014年9月20日届满,马某、王某仍未清偿借款,故姬某要求马某、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马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姬某借款十万元。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清楚的显示出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需证明的内容。首先就是证明有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不是赠与、投资或其他。然后就是要证明,不仅达成了借贷的协议而且实际履行了,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律上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需要哪些证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