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一例因延誤剖宮產手術時機,導致新生兒死亡的案例分析

【摘要】楊某某因臨產陣痛到x縣醫院分娩,剖宮產產出一女嬰,後新生兒死亡。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診療過程中,x縣醫院在對產婦楊某某及其女的診療行為存在對病情危險性認識不足、剖宮產手術欠積極的過錯,楊某某之女生命權受侵害,是自身疾病及x縣醫院對楊某某及其女診療過錯行為所致。x縣醫院應承擔50%賠償責任,賠償454369.47元。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醫療糾紛,剖宮產,胎心監護,胎盤早剝,宮內窘迫

醫療糾紛:一例因延誤剖宮產手術時機,導致新生兒死亡的案例分析

一.原告訴求

楊某某因臨產陣痛於2018年10月28日4時許到x縣醫院分娩,入院診斷:1、G3P1,40+5周宮內妊娠LOA;2、產前出血原因待查;3、胎兒窘迫。由於當時x縣醫院值班醫生不在崗,只由護士進行檢查。半個多小時後才有實習醫生到檢查室查看楊某某的胎心監護,護士多次提醒實習醫生產婦流血量較大,宮口才開1指。原告夫妻聽到後要求馬上進行剖宮產手術。實習醫生則說“不是你說剖宮產就馬上剖宮產!”。

原告多次向護士催問值班醫生來了沒有,護士回答值班醫生正從家裡趕來。但直到當日5時30分,楊某某被推進手術室後,值班醫生仍未到崗。後經腰硬聯合麻醉下行剖宮術,術中見羊水為血性,5時55分產出一女嬰,評分6-9-9分,給予氣管插管吸出胎糞,正壓給氧等。請兒科會診:新生兒神志不清,顏面蒼白,口唇紫紺,呼吸增快。

建議轉上一級醫院治療。7時30分,x縣醫院派出救護車將小孩送龍巖市第一醫院,搶救半小時。醫生將病情告知家屬後,家屬考慮放棄搶救,辦理自動出院,後新生兒死亡。

二.患方觀點

醫方在處理該產婦過程中,對產前出血入院、胎心監護提示胎兒宮內嚴重窘迫,存在病情評估不足,未意識到病情的嚴重性,值班醫生未及時到場瞭解病情及參與搶救,導致對胎盤早剝、胎兒宮內嚴重缺氧急危重症處理不及時,延誤剖宮產手術時機。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x縣醫院在判決生效後立即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合計936598.94元。

三.醫方觀點

x縣醫院值班醫生24小時在崗值班。跟班醫生為輪轉醫生,而非實習醫生。患者入院後護士接診予以辦理入院手續,同時檢查產婦,並與值班醫生聯繫,值班醫生在產房忙完後,其直接進入手術室準備手術,雖然患方未見到值班醫生,但值班醫生在獲悉產婦情況後一直在指導跟班醫生行胎心監護檢查和驗血導尿等手術前各項準備工作,並未延誤治療過程。

楊某某入院時當時值班醫生正在產房忙,即囑跟班醫生和值班助產士查看病人並行胎心監護檢查評估。在跟班醫生報告胎心監護結果後,即囑行術前準備,並急診手術,值班醫師在產房忙完後立即直接進入手術室準備手術,全過程積極主動,並非如鑑定書所述“延誤剖宮產時機”。倒是楊某某本人不遵循門診醫生要求及時住院觀察,而是在出現腹痛及流血時才急診住院,延誤了觀察處置時機。

醫療糾紛:一例因延誤剖宮產手術時機,導致新生兒死亡的案例分析

楊某某胎盤早剝,導致胎兒宮內窘迫是導致其新生兒死亡的主要原因,因為:1.楊某某在孕39周時未聽從門診醫生建議的時間及時住院,而是等到出現腹痛、出血後才匆忙半夜急診入院,從而貽誤了病情和新生兒搶救機會。2.正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所述“新生兒死亡與該產婦胎盤早剝,導致胎兒宮內嚴重窘迫有因果關係”。3.楊某某放棄對新生兒的搶救,對新生兒的死亡也應承擔責任。

四.屍檢結果

新生兒窒息,新生兒肺出血,羊水吸入,導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五.鑑定意見

x縣醫院在對產婦楊某某及其女的診療行為中存在對病情危險性認識不足、剖宮產手術欠積極的過錯,過錯與楊某某之女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考慮到產婦入院前發生胎盤早期剝離、入院時已經發生宮內缺氧,以及患兒出生後病情兇險且進展迅速等客觀不利因素,認為醫方的上述過錯屬死因構成中的同等因素,建議參與度為50%左右(45%-55%)。

六.醫療過錯分析

對病情危險性認識不足。本例為經產婦前次為剖宮產,此次於孕晚期突發出血,應首先考慮胎盤早剝。同時,在胎兒宮內窘迫的情況下,應立即行剖宮產。本例剖宮手術以儘早挽救胎兒生命為主,故應儘可能爭取及早完成手術。審閱病史,患者於4:20住院,4:12已開始做胎心監護,而醫方至5:20送至手術室,5:55剖出女嬰,上述時機有所延遲,不利於積極降低新生兒缺氧、羊水吸入引起肺出血的風險。

七.庭審意見

診療過程中,x縣醫院在對產婦楊某某及其女的診療行為存在對病情危險性認識不足、剖宮產手術欠積極的過錯,該過錯與楊某某之女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同時因產婦楊某某入院前發生胎盤早期剝離、入院時已經發生宮內缺氧,以及患兒出生後病情兇險且進展迅速等客觀不利因素,與楊某某之女死亡之間亦存在因果關係。

楊某某之女生命權受侵害,是自身疾病及x縣醫院對楊某某及其女診療過錯行為所致。x縣醫院實施的診療過錯侵權行為致原告各項損失,由x縣醫院的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提供的鑑定意見,楊某某之女的死亡因素是自身疾病客觀因素與x縣醫院診療過錯同等過錯。認定x縣醫院承擔50%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一例因延誤剖宮產手術時機,導致新生兒死亡的案例分析

八.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判決,x縣醫院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5436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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