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訊丨員工收回扣,是“潛規則”還是犯罪

企業法訊丨員工收回扣,是“潛規則”還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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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許多人都對“收取回扣”的說法有所耳聞,有人認為這是習以為常的“潛規則”,但事實上,員工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這裡的所指的財物不僅指金錢,還包括其他財產性利益,例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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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義


大多數人只聽說過“受賄罪”,不知道原來還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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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罪”兩者最明顯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不同。受賄罪行為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為主體一般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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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受財物的對象包括金錢和實物


舉個案例:張三於2007年至2016年期間,利用擔任A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B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業務採購方、工程承建方在物品採購、工程承接等方面謀取利益,以現金、加油卡、購物卡、傢俱等形式非法收受賄賂合計人民幣32.12萬元,其中現金合計人民幣7萬元,免除債務金額合計人民幣18.5萬元,加油卡合計人民幣2.4萬元,購物卡合計人民幣1.2萬元,收受的傢俱、門窗、花木合計價值人民幣3.02萬元。


上述張三收受的財物,除了現金外,還包含了加油卡、購物卡、傢俱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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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較大應當在六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應當在一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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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賄賂”與“饋贈”


案例導讀


2010年11月,張三入職A公司,擔任該公司供應科採購員職務,其後為B公司向A公司開展空壓機維修保養業務、進行貨款結算提供幫助。


2013年1月24日,張三非法收受B公司以幫助其購房為由所送錢款33000元;同年12月12日,非法收受B公司以慶祝生孩子為名所送錢款19000元。


2014年1月26日,非法收受B公司以過春節、感謝業務照顧為名所送錢款20000元。


被捕後,張三辯解購買房屋款項等款項為饋贈,法院認定B公司基於維護業務關係和方便結算貨款而給予張三財物,且張三與B公司人員之間系業務關係,所送款項數額較大,超過一般禮尚往來,不屬於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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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的通知》規定,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


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係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來財物的價值;

(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託;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對於企業管理人員、基層員工而言,應當加強對“收取回扣、手續費”行為的正確認識,避免因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導致遭遇刑事風險;對於企業而言,應當對員工加強商業賄賂的普法教育,提醒員工莫因“潛規則”以身試法,防範商業賄賂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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