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讯丨员工收回扣,是“潜规则”还是犯罪

企业法讯丨员工收回扣,是“潜规则”还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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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许多人都对“收取回扣”的说法有所耳闻,有人认为这是习以为常的“潜规则”,但事实上,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里的所指的财物不仅指金钱,还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例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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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义


大多数人只听说过“受贿罪”,不知道原来还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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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两者最明显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主体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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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受财物的对象包括金钱和实物


举个案例:张三于2007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担任A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B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采购方、工程承建方在物品采购、工程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以现金、加油卡、购物卡、家具等形式非法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32.12万元,其中现金合计人民币7万元,免除债务金额合计人民币18.5万元,加油卡合计人民币2.4万元,购物卡合计人民币1.2万元,收受的家具、门窗、花木合计价值人民币3.02万元。


上述张三收受的财物,除了现金外,还包含了加油卡、购物卡、家具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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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应当在六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在一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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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贿赂”与“馈赠”


案例导读


2010年11月,张三入职A公司,担任该公司供应科采购员职务,其后为B公司向A公司开展空压机维修保养业务、进行货款结算提供帮助。


2013年1月24日,张三非法收受B公司以帮助其购房为由所送钱款33000元;同年12月12日,非法收受B公司以庆祝生孩子为名所送钱款19000元。


2014年1月26日,非法收受B公司以过春节、感谢业务照顾为名所送钱款20000元。


被捕后,张三辩解购买房屋款项等款项为馈赠,法院认定B公司基于维护业务关系和方便结算货款而给予张三财物,且张三与B公司人员之间系业务关系,所送款项数额较大,超过一般礼尚往来,不属于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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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基层员工而言,应当加强对“收取回扣、手续费”行为的正确认识,避免因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导致遭遇刑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对员工加强商业贿赂的普法教育,提醒员工莫因“潜规则”以身试法,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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