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又一宗惡勢力犯罪案件獲法院有罪判決

2020年4月10日,我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蔡某華、袁某華、關某傑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在金灣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依法認定我院指控的三位被告人構成敲詐勒索罪及惡勢力犯罪性質,並對被告人蔡某華等人分別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六個月至三年八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是自“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我院提起公訴並獲法院有罪判決的第5宗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2017年4月,被告人蔡某華、袁某華夥同趙某寶、吳某良等人以村委會《委託管理協議》為名成立公司,僱請被告人關某傑和曾某錦、陸某文等人非法組成“海上巡邏隊”,向高欄港荷包島附近海域的養殖戶非法索取管理費,並對不願繳納管理費的養殖戶以砍排方式實施威脅。自6月起,在短短兩個月時間內,該犯罪集團共非法收取所謂的 “管理費”高達20餘萬元人民幣,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涉嫌惡勢力犯罪。

由於袁某華一直在逃,蔡某華、關某傑一直拒不認罪,為有效指控犯罪、實現精準打擊,我院對公安機關先行偵查終結的趙某寶等人敲詐勒索案提起公訴。在開庭審理期間,我院辦案人員通過庭審審訊趙某寶等人,進一步鞏固了本案三名被告人涉嫌參與犯罪的事實。此後,袁某華被抓獲歸案,我院辦案人員一方面要求公安機關加大力度繼續追查尚未歸案的同案嫌疑人及該公司其他工作人員,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取證,同時對本案加快審查。在審查起訴期間,辦案人員針對三名被告人的辯解,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工作,促成袁某華轉變態度,自願認罪認罰並指證同案人蔡某華、關某傑的犯罪作用,從而進一步夯實了證據。

2020年1月16日,我院依法對被告人蔡某華、袁某華、關某傑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經過2020年3月24日、4月10日兩次開庭審理,公訴人圍繞著敲詐勒索罪和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進行了充分論證,在紮實的證據面前,三名被告人均對我院的犯罪指控表示認罪。公訴人結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後果、悔罪表現及庭審期間出現的新的量刑情節,進一步確認、調整了庭前的量刑建議,依法被法院採納。4月10日,金灣區人民法院對三名被告人公開宣判。

本案的公正審判,充分體現了“掃黑務盡、除惡務盡”的堅強決心和信心,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分子。我院將繼續發揮檢察職能,與有關部門保持密切配合,形成打擊合力,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依法嚴懲涉黑惡犯罪,切實維護金灣區和高欄港區的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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