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油價”來臨,國內油價仍不降,差價被誰賺走了?

記者 | 侯瑞寧

由於國際原油價格低於40美元/桶的“地板價”,截至目前,今年國內成品油零售價首次連續三次擱淺。

4月28日,國家發改委官網發佈消息,截至4月27日,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的國際市場原油前10個工作日平均價格低於每桶40美元。根據《石油價格管理辦法》和《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徵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本次汽、柴油價格不作調整。

這意味著,目前國內成品油零售限價與一個月前一樣,並沒有跟隨國際油價下調。

截至北京時間4月28日收盤,國際油價再度大幅下跌。其中,6月交貨的WTI原油期貨價格下跌24.56%,報收12.78美元/桶;倫敦布倫特原油期貨價格下跌6.76%,報收19.99美元/桶。

成品油零售限價不作調整,那產生的中間“差價”都去了哪裡?

國家發改委表示:“未調金額將全部納入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制度始於2016年。時年1月,國家發改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建立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

《通知》稱,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40美元調控下限時,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全部納入風險準備金,設立專項賬戶存儲,經國家批准後使用,主要用於節能減排、提升油品質量及保障石油供應安全等方面。

風險準備金是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跌破“地板價”後,由成品油消費者在正常成品油價格之外支付形成的收入,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無關,是國家制度安排形成的政策性收入,屬於政府收入。

2016年12月,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印發關於《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徵收管理辦法》(下稱《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就風險準備金的收繳、預算、使用和監督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

《徵收管理辦法》稱,風險準備金的繳納義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時,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汽油、柴油的銷售數量和規定的徵收標準繳納風險準備金。

其中,“三桶油”等中央企業應當繳納的風險準備金,由財政部駐北京市專員辦負責徵收。地方企業應當繳納的風險準備金,由所在省(區、市)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國內“地板價”經歷了兩次設定,第一次是在80美元/桶。

2009年,國家發改委印發的《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提出,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每桶80美元時,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

高於每桶80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潤計算成品油價格。

高於每桶130美元時,按照兼顧生產者、消費者利益,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原則,採取適當財稅政策保證成品油生產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

“地板價”第二次設定成了40美元/桶。2016年1月,國家發改委修訂並形成的《石油價格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提出,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每桶40 美元(含)時,按原油價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

高於每桶40 美元低於80 美元(含)時,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80 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潤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130 美元(含)時,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

簡言之,成品油價格調控上限為每桶130美元,下限為每桶40美元,即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高於上限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不提或少提;低於下限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不降低。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副司長、一級巡視員彭紹宗曾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成品油價調整設定上下限,主要是考慮中國既是石油進口和消費大國,同時也是石油生產大國,油價過高、過低都會帶來不利影響。

油價過高時,會加大用油行業和消費者負擔,影響國民經濟平穩運行。

油價過低時,短期看可降低石油進口和供應成本,但由於中國石油資源稟賦差、生產成本高,長期看會導致國內原油產能萎縮,削弱國內石油自給能力,不利於保障能源安全。油價過低,也不利於資源節約使用和治理空氣汙染,不利於能源結構調整和新能源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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