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琐事起争执 一方受伤一方受刑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摩擦矛盾多有发生,互相忍一忍,也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苗某某因为没能忍耐,最终导致他人受伤,自己也受到刑罚。

2016年8月29日19时许,在固镇县城关镇土产巷某小区大门口,陈某某的妻子贺某某与苗某某妻子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两人在争吵后矛盾激化互相厮打。陈某某见状后上前推搡于某某,紧接着苗某某上前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苗某某用拳头将陈某某鼻部打伤,并用嘴将陈某某左手食指咬伤,造成陈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左手食指指甲脱落。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苗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苗理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