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彬
身份证:41132719861102001X
家庭住址:西峡县丹水镇丹水村组
执行标的:50000元
基本案情:
原告全有成诉被告李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豫1323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彬赔偿原告全有成人民币共计五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原告全有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我院决定将李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1323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西峡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7-6976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