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进口食品”真的更安全?现实让我们防不胜防!

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秦静洁 律师

案 例

2016年6月1日,李先生在某公司的店面购买了25瓶日本清酒,以作为自己公司宴请之用,共6500元。之后,李先生发现这些清酒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无法获取清酒的相关信息,于是将被告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对此,李先生当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及机打小票一张,被告公司也认可向李先生出售了涉案的清酒。但被告公司辩称,虽然他们没有中文标示,但只是违反了规定,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7月,邱某多次在国内某大型超市购买国外某品牌公司生产的“日式酸奶”,总共花费760元。奶瓶标签上的配料中含干酪乳杆菌,并标明“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未注明具体添加量。经核查,配料中添加的是副干酪乳杆菌而非干酪乳杆菌。邱某认为该超市销售的上述酸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欺诈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货款损失7600元。该超市认为上述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故拒绝赔偿。

焦点问题分析

(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进口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有哪些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要求?

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根据法律规定,获得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食品应视为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但现实生活中的抽检似乎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具体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客观上国检部门的检验项目,不可能涵盖所有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其次,在进口环节合格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也可能因某些原因变质或污染;最后,由于食品安全要求及其的专业性,有些问题在所谓的符合性检测中国检部门无法识别,而这一点是主观因素。由于上述原因,我们也这样总结:国检部门对进口食品颁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它事实上的证明力要小于法律上的证明力。

近年来,国检部门在监管实践中也逐步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91号)》明确提出:自2015年7月28日起,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时,除按质检总局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证明栏中证书文字统一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这份文件的真正意义是国检部门将自身的口岸检验责任转为了监督管理责任,前者是技术监督,后者是行政监督,国检部门强调监管而弱化检验。国检部门于2016年的一份《关于“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有关咨询的回复》中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性质和效力又进行了明确,提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为“证明该批次食品从正常途径进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经检验检疫”。

(三)案例一中,被告公司辩称,虽然他们没有中文标示,但只是违反了规定,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赔偿的主张是否有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中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赔偿损失3倍的赔偿金。无论进口食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只要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外包装上添加中文标识,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就可以请求退款退货及10倍赔偿。

(四)案例二中邱某以所购买的进口食品标签上注明的配料与实际含量不一致即存在标签瑕疵,那么此类商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采纳的食品安全标准并非狭义的“无毒、无害、有营养”标准,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

本案中涉案酸奶标签配料中文标示为干酪乳杆菌,但实际添加的配料为副干酪乳杆菌,而上述两种菌属于不同的食用菌,标示的内容不真实,且标示中强调“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但未标示益生菌的添加量,故涉诉酸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和4.1.4.1的标准要求,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消费者遇到所购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如何维权?

1.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

2.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有责任的生产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赔偿的主体采用的原则是实行“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在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可以选择食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两者都不得推诿,先行赔偿消费者后可以向最终的承担者追偿。

(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赔偿主体怎么赔?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然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的金额不足1000元,为1000元。这里有个例外就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建议: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利时,也应注意保存证据,不仅要保留好购物小票、收据、发票等购物凭证,还应妥善保管所购食品内容和外包装的完好,防止毁损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