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被撞身亡无法查明肇事者,法院判决:过路9辆嫌疑车辆全要担责?

深谙汝为梦


法海一粟认为,这个判决结果,虽然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但是,其中却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

1、本案是否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上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而本案事实表明,恰恰是这个前提事实无法得到证明。 在这前提事实无法证明的情况下,该判决却要求黄某义证明自己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据此判决黄某义承担法律责任。法海一粟认为,在“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无法证明的情况下,适用本条处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其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但是,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并不表明,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告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鉴于本案特殊情况,黄某义属于嫌疑人之一,就是说,他可能就是肇事者。因此,为了查明本案基本事实,法律要求黄某义提供证据证明某些案件事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法院的难处。就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法院在处理本案时,是非常为难的。客观而言,原告在本案中,是无法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的。而原告受到伤害的事实却是客观存在了。而黄某义又是肇事嫌疑人之一,因此,法院内心已经确认,这个案子,一审要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在此前提下,现在要做的事实就是如何适用法律规定。法海一粟认为,本案可以判决黄某义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不应当判决黄某义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海一粟认为,可以适用本条,判决黄某义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理由是:一是,嫌疑车辆有9辆,每个车辆都可能实施了肇事行为,但是,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分别”实际较为妥当。二是,在基本事实难以查明的前提下,判决黄某义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基本的说服力。因为,法院判决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也要保护被告的合法利益。这里,应当采用利益平衡的法律原则,判决黄某义承担部分责任。如此判决,法海一粟相信,更可以得到社会大众的接受与认可。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看到这个判决,提问题的人认为是合法不合理,估计也反映了绝大多数人的看法,也是很正常的,只能说每个案件起诉了就必须有一个结果,法院不能逃避,本案从事发到起诉到有最终的判决结果,已经两年了,受害人家属长期等待也必须有一个结果,按照现有证据也只能这么判决,因为交警调查的结果也无法查清真正的肇事人,有些案件确实侦查工作很难。

详细查看了相关的报道,本案发生在2016年1月26日19时许,汕尾市民李某松无证驾驶摩托车往海丰县城方向行驶,在途经一段乡村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松头部遭到碾压后当场死亡。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成了一个谜。汕尾当地交警部门通过调查,最终取得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从事故发生至报警人报警前,除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外,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据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段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都存在肇事嫌疑。看到这里我们可以留下印象:事故发生在夜晚没有任何监控,是农村进城的普通道路,交警通过其他附近监控也只锁定了一个车主,其他路过车辆的车牌车主都无法确定,即嫌疑车辆只确定了一个,这么重大的事故交警不可能不努力查,但是最终只能出一个事故证明,连事故认定书都无法出具,也反映确实是侦查及其困难。

再回到案件来说,尽管肇事者和肇事车辆还无法明确,但是损失还是要人承担,事故死者李某松的继承人李某栢等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现在查明的嫌疑车辆车主只有一个,起诉状确定的暂时只这一个,其他的责任人都是待定的,但是最终能够判决9辆车承担责任,依据是交警部门认定包括黄某义驾驶的9辆车均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经过现场,都是有涉嫌肇事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但是可以确定潜在的嫌疑车辆范围有九个,他们都有可能造成事故,法院只能按照因果推定,在存疑车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目的还是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

虽然案件最终有了结果,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后期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有真正的事故车辆被查明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追偿。从法律效果分析,因为黄某无法排除自己的肇事嫌疑,作为唯一被查明身份的侵权人,和其他可能的肇事车辆驾驶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这个也是无奈的办法,司法需要效率,经常被人念叨的一句话就是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孤独1749


我只想问问这么判真的好吗?其中八辆肯定没撞,没撞这么判那就是被冤枉的。有一句话不说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吗?可这一下就有八个冤枉的。找不到真凶只能说你公检法失职,可你们却把自己的失职转嫁的其它八个人身上,这样合适吗?把事情说的再严重点,如果是有一个人被杀了,那这九个人是不是都得判死刑。按这种模式,出了事各打五十大板,那谁都能判案,到那时要法律何用,要法官何用???

有人又说了,这么判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给死者一个交代。是,九人其中的一个却实是罪有应得,那其他人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对于他们的公平公正又去了哪里呢!难道只是因为他们出现在那里就必须要自认倒霉吗?那这和莫须有又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可为了所谓的公平公正却用不公平公正的方式来得到,那这个有针对性的公平公正又从何而言呢?


一生何求84731496


九辆车里面肯定八辆车是被冤枉的,被撞后车辆肯定留有痕迹,应该严格检查九辆车。我都不相信通过现代的技术水平查不到肇事车辆。也许九辆车都不是,另有他车。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更也不能冤枉好人。



半塘君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证据不足只能驳回原告, 而不是靠猜测判罚。

这样看似维护了被告的权益,却不知道损害了无辜者的权益。

若案子都可以这样盘,三年级学生都可以胜任职责了😁😁😁


静静的海52


这是一条迟早会被修改的法规!在疑罪从无的大前提下,这条法规是:宁可冤枉8俩车,也不放过一辆。而其中最重要的是赔偿款!不是非要抓到这一辆车,而是总得有人出钱赔给受害人家属而已!这实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叶一菩提137027995


九辆车承担连带责任,先不说合法否,只想问下没有证据认定的司机(或者换个直接的说法,冤枉的车主)要履行赔偿责任吗?不履行是否会被强制执行?执行不能的车主是否会被拉进失信名单?会不会影响孩子今后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