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岗镇大河村刘俊会借款5万余元不还,速来围观!

案情介绍:原告刘银海诉被告刘俊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58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被告刘俊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银海借款50000元及利息3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9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刘俊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刘银海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俊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刘俊会

性别:男

年龄:38岁

身份证号:4105811980****9030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东岗镇大河村二区33号

立案时间:2018年6月4日

执行案号:(2018)豫0581执1846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58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4069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19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