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一男子伪造证件“抵押”借款,被判刑!

尤溪一男子伪造证件“抵押”借款,被判刑!

尤溪县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林某以“汽车租赁”之名实施合同诈骗,名为租赁实为诈骗,心存侥幸终付代价,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介绍

被告人林某在汽车租赁公司看到了一辆车牌为闽Gxxxx的天籁轿车,缺钱的他“灵机一动”,2018年2月初,被告人林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伪造尼桑牌黑色天籁轿车的行驶证和产权证,准备用于骗取该车。

2月17日,林某以虚假轿车行驶证和产权证骗其叔叔林某钦,声称其因欠尤溪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的钱,不得已将名下的轿车(实际车主为尤溪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吴某)抵在该租车行,由于债务尚未还清,不敢到租车行里取,让林某钦帮忙到租车行将该车给租出来。

2月18日晚,林某钦到该租车行签订了租车合同,支付了租金、押金共计1550元后,将轿车租出来交给了林某。林某立即驾驶该车到被害人陈某经营的担保公司,用该车以及虚假行驶证、车辆产权证作抵押担保,向陈某借款45000元,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5000元,陈某实际交付给林某40000元,林某骗取钱款后便将该款挥霍。

2月19日,车主吴某发现其名下的闽Gxxxx天籁轿车被人抵押给担保公司,自行追回轿车。担保公司陈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打电话给林某,让其偿还借款,林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3月19日,被害人陈某在尤溪县洋中镇高速收费口发现被告人林某,并将其扭送到尤溪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

尤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陈某。

尤溪一男子伪造证件“抵押”借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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