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總結:預付卡發票如何報銷?如何稅前扣除?

1、國家政策

(1)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

①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③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四條 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稱“多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①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③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總局層面規定了購買方只能取得一次發票,即在購卡環節取得編碼為“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設的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而在消費環節不允許再次取得增值稅發票。

(2)加油卡

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發佈)第十二條規定,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

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ETC卡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第三條規定:

(三)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

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徵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徵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2、地方口徑

關於預付卡發票能否稅前扣除的具體規定,各地相繼出臺了當地的執行口徑,彙總如下,供參考:

(1)北京國稅--2016年新稅收徵管環境下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培訓口徑

問:企業從超市購買儲值卡,超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企業能否憑發票全額扣除?

答:企業購買儲值卡所發生的支出屬於預付款性質,只有實際購買商品時再按相關規定從稅前扣除。如購買辦公用品,據實從稅前扣除;如購買員工福利,作為職工福利費從稅前扣除;如贈送客戶,應按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務處理,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天津國稅--專題七:2016匯繳熱點政策問答之二

問:企業購買預付卡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

答:對於企業購買、充值預付卡,應在業務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按照購買或充值、發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進行以下稅務處理:

①在購買或充值環節,預付卡應作為企業的資產進行管理,購買或充值時發生的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②在發放環節,憑相關內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福利費,用於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

③本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3)福建國稅--2017年12366熱點和難點問題集

問:在超市購買預付卡取得不徵稅發票,消費時不再開具發票,該不徵稅發票是否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答:對於企業購買、充值預付卡,應在業務實際發生時按照規定取得業務實際發生憑據進行扣除,在購買或充值環節,只能取得稅率欄為“不徵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預付卡應作為企業的資產進行管理,充值時發生的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寧波國稅--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繳政策書面解答

問:企業購入超市、加油站等預付卡,取得了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內容為預付卡銷售和充值。該項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購卡後未使用的,不得進行稅前扣除;購卡後使用的,在使用時相應結轉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比如,用卡購買貨物或服務的,憑購卡發票複印件和購物清單入賬,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用於職工福利的,憑購卡發票複印件、職工領卡簽名記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據等入賬,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用於業務招待的,憑購卡發票複印件、其他證明業務真實性的相關資料入賬,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5)廈門稅務--請問,收到的商場發票,上面品名開具“預付卡”,能否做稅前列支?

企業在購進預付卡後,先計入“預付賬款”科目,在實際使用、發放時,憑藉相關內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發生了轉移的,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規定稅前扣除。

(6)上海松江稅務

近期,松稅小微收到納稅人來電諮詢,個人能否持著一張預付卡充值發票回企業報銷呢?財務能否憑該發票進行稅前扣除呢?

首先,能否報銷以企業自身制度為準。

但是,企業為了方便業務,購買預付卡自己使用,在報銷的時候財務人員是否一次性計入了當期費用,記住,只有取得了消費明細單後才可以根據具體實際消費情況稅前扣除。

那麼問題來了,難道企業贈送給員工或客戶的預付卡,也只能等到實際消費時才能稅前扣除麼?這不是給企業增負嗎?不要著急,聽松江小微給您答疑解惑,其實根據預付卡不同處置情況,企業在實際處置預付卡的環節連同其他材料即可予以稅前扣除啦。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件規定在實際消費環節不允許取得發票,主要是避免重複取得發票稅前扣除的問題,但並非不允許稅前扣除。

購買預付卡環節取得的“不徵稅”發票,可以證實企業真實發生的購買行為,應該在實際處置預付卡時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稅前扣除。

A、購卡贈送客戶,維護客戶關係。

企業購買預付卡將其作為交際應酬費贈送給客戶,此種性質屬於企業所得稅概念中的業務招待費範疇,應憑藉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

B、購卡作為促銷方式贈送給客戶。

企業購買預付卡,銷售時將其以買贈的形式贈送給客戶,例如達到一定的銷售額即可贈送一定額度的預付卡,此時應憑藉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銷售費用稅前扣除。

C、購卡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

企業購買預付卡將其作為節日福利等發放給員工,這屬於集體福利的性質,應憑藉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D、購卡自己消費。

有的企業為了方便業務,購買預付卡自己使用,這應根據其實際用途按照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稅前扣除。但此種情況在購卡環節不能憑藉發票稅前扣除,而應在實際消費環節憑藉相關單據稅前扣除。

總結:

在實際處置預付卡的環節連同其他材料可予以稅前扣除。企業在發放預付卡時,既已經完成了對該預付卡的處置行為。

而如果預付卡自用,則應在實際消費環節方可稅前扣除,因為自用的情況下,實際消費才是實際處置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