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微’言] 2018年第8期:
在十九屆中央第一輪巡視反饋的“問題清單”中,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方面存在的問題赫然在列。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員幹部應向黨組織報告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規定”包括中央、省市以及本地區本部門制定的相關制度規定或工作要求。“重大問題、重要事項”包括工作中的問題或事項,如按照規定或者工作要求應當報告的重大投資、重要人事安排以及突發事件等。
第二款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這裡的“要求”包括本地區本部門制定的相關制度規定或工作要求,如一些地方制定了《關於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外出報備制度》,都屬“要求”的範疇。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這裡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主要是指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其中第三、四條具體規定了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14項內容。
其中,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國(境)證件和行為、移居國(境)外、從業、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家產包括工資收入、勞務所得、房產、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昌圖縣人民檢察院紀檢組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