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子公司因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报告被处罚

新京报快讯(记者岳清秀)9月28日,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报告,全资子公司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予以警告及罚款。

根据公告,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公司自2017 年9月15日起成为一致行动人。 深圳赛乐敏自2016年5月26日起开始买卖 “人民同泰” 股票,至2017年4月25日,持有“人民同泰” 股票71.99万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12%。

海南赛乐敏自2016年4月19日起开始买卖 “人民同泰” 股票,至2017年6 月7 日 ,持有“人民同泰” 股票 310.69万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 0.54%。

2017年9月15 日 , 海南赛乐敏与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3 家公司成为一致行动人后,3家合计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 5.39%。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在三日内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但直至 2018 年2月7日,3 家一致行动人才编制完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过人民同泰披露合计持股超过5%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2017年9月15日至 2018年2月7日期限内,3 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人民同泰公司股票,但海药投资在上述限制期内,于 2017 年9月27日,卖出人民同泰 197.70万股,卖出金额 2436.61万元。

因此,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对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元;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王伟、李昕昕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25万元、20万元、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