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反悔”!60岁以上老年人买保健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丨预付卡消费和移动通信消费也有新规

刚刚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

决议要求,六十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我省将建设统一的预付卡消费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电信管理部门将加大移动通信消费领域存在的霸王条款、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据了解,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对《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洗脑”式欺诈销售问题突出,部分预付卡消费领域无法可依、监管缺位、侵权日益凸显,同时,移动通信消费领域霸王条款、违规收费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诚信,扰乱消费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普遍要求解决。检查组认为,解决这些问题,既要加大执法力度,更要完善相关立法。

决议出台后,将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该消费领域严重存在的“洗脑”式欺诈销售问题,司法机关将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省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和公安部门将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在完善立法方面,规定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为解决执法部门获得违法线索难、取证难问题,我省还将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六十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针对部分预付卡消费领域严重存在的监管缺位、无法可依问题,省政府将加强对预付卡消费领域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和服务机制。省政府将按照省委关于“数字龙江”建设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设统一的预付卡消费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预付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建立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并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对经营者予以分类监管,警示消费风险。在完善立法方面,决议主要作了八个方面的规范,如经营者设立登记六个月后方可发放预付卡;规定了经营者发放单张预付卡的最高金额;要求预付卡应等值发行,不得折价或溢价发行;经营者应当公示或提供预付卡使用章程,应当应消费者要求签订书面预付卡使用合同;记名预付卡应当允许免费转让;经营者对到期预付卡应当退还余额或者延长期限;经营者停业或迁移应当提前公告并通知记名预付卡消费者;对严重失信的经营者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针对该消费领域严重存在的霸王条款、违规收费等问题,决议要求电信管理部门加大对移动通信消费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求移动通信企业加强对营销网点和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对非法营销行为要及时纠正,不得听之任之、默认放纵。在完善立法方面,规定移动通信企业应当考虑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提供单项和组合电信业务等多种资费方案,供消费者选择。除已有书面合同作出特别约定外,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公示的所有在售资费方案。规定移动通信企业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移动通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消费者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规定移动通信企业在为消费者开通、变更包月付费或者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而擅自开通的服务项目,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已经收取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